Nk onge Dauda CACV492/2025

不遣返申索如何取得終審上訴許可?

申請駁回
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被拒
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and Ng J24/9/2026[2026] HKCA 17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Nk onge Dauda 訴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on CJHC、Ng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 Nk onge Dauda 就其不遣返申索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但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副法官 Teresa Wu 於2025年7月3日拒絕。上訴法庭於2026年3月17日駁回其針對該命令的上訴。申請人其後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條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重申如被遣返原居地將遭敵人殺害,並指申索審理不公平及未獲適當審查。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的動議是否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所訂的終審法院上訴許可門檻,包括是否指出上訴法庭判決中的錯誤、提出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或涉及重大一般性或公眾重要性的法律問題。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申請人僅重申不遣返申索的事實及表達對先前決定的不滿,並未指出本院判決有任何錯誤,也沒有提出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申請人亦未能指出擬議上訴涉及重大一般性或公眾重要性問題。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即使考慮「或其他理由」的酌情權,案情仍無足夠基礎批准許可,故動議被駁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該條要求申請涉及重大一般性或公眾重要性問題,或基於其他理由而應提交終審法院裁決。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批准申請人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並駁回其2026年3月20日提出的動議。原有駁回司法覆核許可及其後駁回上訴的結果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單純重申不遣返申索事實、表示不同意先前決定,並不足以取得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人必須指出判決錯誤、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或具重大一般性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不遣返申索人如何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
A.

申請人須指出上訴法庭判決的錯誤、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或重大一般性或公眾重要性問題。本案申請人未能做到,法院拒絕許可。

Q.只表示不同意不遣返申索裁決是否足以取得上訴許可?
A.

不足以。申請人只是重申遭遣返後會遇害及指控審理不公平,卻沒有指出判決錯誤或可合理爭辯的理由,故動議被駁回。

Q.本案申請人最終能否向終審法院上訴?
A.

不能。上訴法庭認為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法定門檻,拒絕批准上訴許可並駁回通知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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