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i Van Thanh CACV661/2025

不遣返申索如何取得終審上訴許可?

申請駁回
因未提出可爭辯上訴理由而拒絕許可
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and Ng J25/9/20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Bui Van Thanh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and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on 首席法官、Ng 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Bui Van Thanh 曾就遣返越南後可能遭債權人傷害或殺害的「不遣返」申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副法官 Michael Wong 於2025年8月26日拒絕,其後上訴亦於2026年2月11日被駁回。本次申請人以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重申內部遷移不可行、黑幫可追查其住址,以及人權保障和程序公平等理由。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是否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所定門檻,證明原上訴判決有法律錯誤、提出具合理可爭辯性的上訴理由,或涉及重大普遍或公共重要性的法律問題。申請人重提不遣返風險及人權論點;答辯方立場則是申請欠缺具體可爭辯基礎。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屬酌情程序,申請必須指出原判錯誤、提出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或確定涉及重大普遍或公共重要性的問題。申請人的六頁書面陳詞只概括陳述不遣返法律原則,沒有針對本院先前判決提出具體挑戰,也沒有說明任何可供終審法院裁決的重要問題。「或其他理由」亦沒有獨立依據,因此未能跨越法定門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1)(b);該條文要求上訴問題因重大普遍或公共重要性,或其他理由,應提交終審法院裁決。判詞沒有列出具名判例。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拒絕給予申請人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並駁回其於2026年4月14日提出的動議通知書。判詞未另行作出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重提一般法律原則而不指出原判的具體錯誤,不能滿足終審上訴許可的法定門檻。判決亦顯示,不遣返申索須以針對個案及原判的具體論證支持,而非僅提出抽象人權主張。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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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不遣返申索被駁回後,如何上訴至終審法院?
A.

申請人須指出原判法律錯誤、具合理可爭辯性的上訴理由,或重大普遍或公共重要性的問題。本案申請人只作一般陳述,法院因此拒絕許可。

Q.擔心被債權人傷害是否足以阻止遣返越南?
A.

單純提出遭債權人傷害、內部遷移不可行或黑幫能追查等說法,未必足以取得進一步上訴許可。本案法院認為申請人沒有具體挑戰原判。

Q.申請終審上訴許可可否只引用一般人權原則?
A.

不可以。申請必須針對原判指出可爭辯錯誤或重要法律問題。本案書面陳詞僅概括引用不遣返及人權原則,未達法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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