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fianto Slamet HCAL1727/2025

因欠債返國遭害能否獲免遣返保障?

拒絕許可
延長期限被拒,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遭駁回
高等法院(行政)Deputy High Court Judge K.W. Lung24/9/2026[2026] HKCFI 45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Arifianto Slamet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Putative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K.W. Lung(副高等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Arifianto Slamet 為印度尼西亞國民及非法入境者。他因無力償還貸款,聲稱如被遣返,可能遭債權人傷害或殺害,因而提出免遣返申索。入境事務處處長於2024年8月28日就酷刑、生命權、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以及迫害風險,均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其申索。申請人其後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接受其故事可信,但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債權人會傷害他,且印尼可提供國家保護及內部遷徙選擇,遂於2024年11月維持原決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一) 申請人延遲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是否有充分理由延長三個月期限;(二) 委員會對傷害風險、國家保護及內部遷徙的評估,是否有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三) 申請人是否具備司法覆核的實際成功機會。申請人未提出具體挑戰理由。

判決理由

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原則上須在理由首次產生後三個月內迅速提出;法院在考慮延長期限時,須包括評估擬議司法覆核的成功前景。根據相關判例,證據及原籍國資料的評估、傷害風險、國家保護與內部遷徙可行性,主要屬委員會及處長的專業範疇。法院雖須進行嚴格及審慎的審查,但除非存在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性,否則不會介入。本案申請遲延逾五個月,且未提出任何有效挑戰理由,故沒有實際成功機會,亦無理由延長期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最高法院規則》命令53第4條規定,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須迅速提出,通常不得遲於三個月。AW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William Lam(CACV 63 of 2015)確認延長期限須考慮案件成功前景。Re: Kartini [2019] HKCA 1022 說明風險、國家保護及內部遷徙屬行政機關主要評估範圍。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延長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期限,並因此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申請人未獲准挑戰委員會於2024年11月作出的決定。

判決啟示

延遲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時,申請人須首先展示擬議案件具備實際成功機會。法院不會以司法覆核取代行政機關對風險及證據的評估;僅重述申索而沒有具體法律或程序理由,通常不足以取得許可。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因無力還債返國會獲免遣返保障嗎?
A.

申請人稱返印尼後會被債權人傷害,但委員會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該風險,且印尼有國家保護及內部遷徙選擇。本案法院維持該評估。

Q.逾期提出司法覆核還可以申請延期嗎?
A.

法院可酌情延長期限,但會考慮擬議司法覆核的成功前景。本案申請遲延逾五個月,且沒有有效挑戰理由,因此法院拒絕延期。

Q.法院會否重新評估免遣返申索的證據?
A.

風險、國家保護及內部遷徙主要由處長及委員會評估。法院只在有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時介入,本案申請人未能證明任何此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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