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qas Muhammad CACV341/2025

不遣返申索如何取得終審上訴許可?

申請駁回
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被拒並遭駁回
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and Ng J25/9/20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aqas Muhammad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on首席法官、Ng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Waqas Muhammad 早前就其不遣返申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副法官 Levy 於2025年5月20日拒絕;其後上訴亦於2026年3月17日被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現以動議通知書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聲稱案件存在程序不公、公共政策不合理,以及情況有所改變,並希望提出後續申索。然而,他沒有具體說明新的情況,也沒有指出上一次判決的法律錯誤。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是否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1)條所訂的終審法院上訴許可門檻;他是否提出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涉及重大一般性或公共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或其他足以批准許可的理由。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審查擬議上訴是否涉及重大一般性或公共重要性的問題,或在其他情況下應提交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的動議沒有指出上訴法庭判決中的任何錯誤,沒有提出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也沒有確定任何重大公共重要性問題。其書面陳述只重複不遣返申索的一般法律原則,未解釋該等原則如何適用於其案件,亦未具體說明所謂情況改變。因此,法定門檻未獲滿足,且不存在以「其他理由」批准許可的基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沒有特別引用司法判例。主要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該條容許上訴法庭酌情批准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上訴,但須涉及重大一般性或公共重要性問題,或其他應提交裁決的問題。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批准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並駁回申請人的動議通知書。判決沒有另行列出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不能只提出不遣返法律原則或概括指稱程序不公;申請人必須指出原判錯誤、可爭辯的上訴理由或具重大公共重要性的問題。本案亦顯示,聲稱情況改變而不提供具體內容,不足以跨越法定門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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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不遣返申索可以向終審法院上訴嗎?
A.

可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必須指出判決錯誤、可合理爭辯的理由,或重大一般性及公共重要性問題。本案申請未達門檻,法庭拒絕許可。

Q.只說程序不公可以取得終審上訴許可嗎?
A.

單純概括指稱程序不公並不足夠,申請人須具體指出原判的錯誤及可爭辯理由。本案申請沒有作出具體說明,故動議被駁回。

Q.聲稱情況改變是否足以重新提出不遣返申索?
A.

申請人必須說明改變了甚麼及其法律影響;只作概括聲稱並不足夠。本案沒有提供任何解釋,法庭因此拒絕終審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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