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ero
  • 案例庫
  • 指標案例
  • 收藏案例
  • 法例
歷史記錄
    暫無對話記錄

LawHero 提供嘅資訊只係一般性法律資訊,唔係法律意見。

條款|私隱
主頁案例指標案例行政法

行政法指標案例

精選 36 宗 行政法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AW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CACV63/2015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Kwan and Poon JJA2/11/2015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巴基斯坦籍的酷刑聲請人,他聲稱因宗教信仰在家鄉受到身體和精神上的酷刑威脅。他於2011年12月非法入境香港,並於同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酷刑聲請。2012年6月,處長拒絕了他的聲請,其後上訴審裁員(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於2012年8月維持原判。申請人於2013年5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但已超出法定三個月期限六個多月。原審法官以延誤申請、司法覆核無實際作用及有損良好行政為由駁回申請。申請人就此判決提出上訴。

HO LOY v.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CAL21/2015高等法院(行政)Chow J5/6/2016
Administrative LawCivil ProcedureJudicial Review

本案申請人Ho Loy就環境保護署署長(答辯人)批准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擴建工程(「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評報告」)及發出環境許可證的兩項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要求答辯人披露一份名為「珠三角地區空中交通管理規劃與實施三方工作組」所制定的「珠三角規劃」(「PRD Plan」)文件。答辯人以該文件與司法覆核爭議點不相關,且涉及「公共利益豁免權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為由,拒絕披露。該PRD Plan由中國民用航空局、香港民航處及澳門民航局於2004年成立的工作組制定,旨在優化珠三角地區的空域結構及空中交通管制安排。

HO LOY AND ANOTHER v.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CAL21/2015高等法院(行政)Chow J21/12/2016
Administrative LawEnvironmental LawJudicial Review

香港國際機場(下稱「機場」)於1998年啟用單跑道系統,1999年擴展為雙跑道。2011年,香港機場管理局(下稱「機管局」)就機場進一步擴建進行公眾諮詢,並提出「2030年總綱領」,建議將機場擴建為三跑道系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2年3月原則上批准此建議。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下稱「該條例」),機管局須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下稱「環評報告」)並獲環境保護署署長(下稱「署長」)批准及發出環境許可證方可實施項目。機管局於2014年4月提交環評報告,並於同年11月獲署長批准及發出許可證。兩名申請人Ho Loy及Yu Hin Pik分別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署長批准環評報告及發出許可證的決定。

HO LOY AND ANOTHER v.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CAL22/2015高等法院(行政)Chow J21/12/2016
Administrative LawEnvironmental LawJudicial Review

香港國際機場(下稱「機場」)於1998年啟用單跑道系統,1999年擴展為雙跑道。2011年,香港機場管理局(下稱「機管局」)就機場進一步擴建進行公眾諮詢,並提出「2030年總綱領」,建議將機場擴建為三跑道系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2年3月原則上批准此建議。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下稱「該條例」),機管局須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下稱「環評報告」)並獲環境保護署署長(下稱「署長」)批准及發出環境許可證方可實施項目。機管局於2014年4月提交環評報告,並於同年11月獲署長批准及發出許可證。兩名申請人Ho Loy及Yu Hin Pik分別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署長批准環評報告及發出許可證的決定。

SITI KHOTIMAH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422/2021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Kwan VP and Au JA27/2/2022[2022] HKCA 327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上訴,申請人Siti Khotimah (SK) 及 Reza Sahin (RS) 均為重複的「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 申請人。SK是一名印尼國民,因逾期逗留及偽造身份證被捕及定罪。她曾提出不驅回聲請,但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她再次提出聲請,但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她發出限制訴訟令 (restricted proceedings order, RPO)。RS是一名孟加拉國民,非法入境香港。他亦曾提出不驅回聲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他再次提出聲請,同樣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他發出限制訴訟令。兩名申請人均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便提出本上訴。

SITI KHOTIMAH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420/2021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Kwan VP and Au JA27/2/2022[2022] HKCA 327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上訴,申請人Siti Khotimah (SK) 及 Reza Sahin (RS) 均為重複的「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 申請人。SK是一名印尼國民,因逾期逗留及偽造身份證被捕及定罪。她曾提出不驅回聲請,但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她再次提出聲請,但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她發出限制訴訟令 (restricted proceedings order, RPO)。RS是一名孟加拉國民,非法入境香港。他亦曾提出不驅回聲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他再次提出聲請,同樣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他發出限制訴訟令。兩名申請人均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便提出本上訴。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5/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6/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7/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6/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5/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51/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RE MOSHSIN ALI

CACV54/2018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and McWalters JA23/8/2018[2018] HKCA 549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MOSHSIN ALI為孟加拉國民,曾多次非法入境及逾期逗留香港。他於2007年提出酷刑聲請,後根據統一審核機制轉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請理由是他擔心返回孟加拉會受到當地政黨相關人士的傷害或殺害,因這些人曾向他勒索保護費。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4年和2017年先後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於2017年3月15日駁回其上訴,認為其證供不可靠。申請人其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因逾期提交,副法官Woodcock拒絕延長時間,並認為其申請缺乏實質理據。

RE LEUNG KWOK HUNG

HCAL83/2012高等法院(行政)Lam J29/7/2012
Administrative LawConstitutional and Basic LawCivil ProcedureJudicial Review

本案涉及兩宗司法覆核申請,由梁國雄先生及何俊仁先生提出,旨在質疑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的結果。兩位申請人均尋求推翻行政長官當選人的選舉結果。何俊仁先生同時在另一宗選舉呈請(HCAL 85/2012)中提出相同質疑。梁國雄先生因不符合《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香港法例第569章)第33(1)條規定的選舉呈請人資格,故無法提出選舉呈請。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除了選舉呈請外,是否可以透過司法覆核挑戰選舉結果,以及《基本法》第47條是否為法院審查行政長官誠信提供了基礎。

RE LEUNG KWOK HUNG

HCAL84/2012高等法院(行政)Lam J29/7/2012
Administrative LawConstitutional and Basic LawCivil ProcedureJudicial Review

本案涉及兩宗司法覆核申請,由梁國雄先生及何俊仁先生提出,旨在質疑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的結果。兩位申請人均尋求推翻行政長官當選人的選舉結果。何俊仁先生同時在另一宗選舉呈請(HCAL 85/2012)中提出相同質疑。梁國雄先生因不符合《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香港法例第569章)第33(1)條規定的選舉呈請人資格,故無法提出選舉呈請。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除了選舉呈請外,是否可以透過司法覆核挑戰選舉結果,以及《基本法》第47條是否為法院審查行政長官誠信提供了基礎。

RE ALI HAIDER

CACV8/2018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Chu and Barma JJA23/4/2018[2018] HKCA 222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巴基斯坦籍人士,於2014年10月27日抵港,並於2015年1月10日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其聲請基於他因家庭土地糾紛而懼怕回國後會受到傷害及生命威脅。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於2016年10月20日拒絕其聲請,認為其受傷害風險低。申請人向上訴酷刑聲請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於2017年6月23日駁回上訴,認為申請人不可信。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伍德高署理法官於2017年12月22日拒絕。申請人現就該拒絕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

RE ISLAM RAFIQUL

CACV219/2018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Yuen and Kwan JJA2/9/2018[2018] HKCA 570
Administrative LawImmigrationJudicial Review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孟加拉國民,於2014年非法進入香港並被捕。他於2014年8月20日提出免遣返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因其家庭支持孟加拉民族主義黨而受到執政人民聯盟支持者的威脅和襲擊。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6年7月20日拒絕其聲請,並於2017年7月21日進一步拒絕其關於《香港人權法案》第2條 (BOR 2) 的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上訴,但於2017年12月21日被駁回。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於2018年6月5日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副法官拒絕,故提出本次上訴。

JAGG SINGH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AND ANOTHER

CAMP64/2020上訴法庭(雜項)Kwan VP, Cheung JA and Barma JA26/11/2020[2020] HKCA 964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Jagg Singh是一名印度國民,他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理由是若被遣返印度,他將會受到國大黨支持者Jageera的傷害或殺害。他的聲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人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但因逾期提出申請而被拒絕。本案是申請人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JAGG SINGH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AND ANOTHER

CAMP64/2020上訴法庭(雜項)Kwan VP and Cheung JA22/10/2020[2020] HKCA 844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Jagg Singh是一名26歲的印度國民,於2014年12月11日非法入境香港,並於2015年2月13日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返回印度會受到國大黨支持者Jageera的傷害或殺害。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二推定答辯人)於2017年8月28日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第一推定答辯人)提出上訴,委員會於2018年8月17日駁回上訴,理由是申請人面臨的問題屬私人性質,且其證據存在不一致和矛盾。申請人隨後於2018年8月22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於2019年9月6日拒絕授予許可,並於2020年6月19日拒絕延長上訴時間。申請人現向上訴法庭提出重新申請,要求延長時間以就原訟法庭法官於2019年9月6日的決定提出上訴。

RE PASWAN SHIBU LAL

CACV284/2017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and Barma JA3/5/2018[2018] HKCA 249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印度國民,於2015年1月6日抵港,其逗留許可於同年1月20日屆滿後非法逾期逗留。他於2015年2月4日被捕,並於2月6日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因土地糾紛會被家人傷害或殺害。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於2015年11月12日拒絕其聲請,並於2016年12月29日再次拒絕其酷刑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於2017年3月9日被駁回。申請人其後兩度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均被拒絕,本案為第二次申請被拒後的上訴。

第 1 頁下一頁

第 1 / 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