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三跑道系統環評報告是否違規?

Ho Loy 訴 環境保護署署長 HCAL21/2015

覆核駁回
法庭裁定環評報告符合法定要求,駁回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行政)Chow J21/12/2016
合併案件:HCAL22/2015HCAL21/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o Loy v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Yu Hin Pik v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周家明法官 (Hon Chow J)

案情摘要

香港機場管理局 (Airport Authority Hong Kong, AAHK) 計劃擴建香港國際機場為三跑道系統。環境保護署署長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於2014年批准了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EIA Report) 並發出環境許可證。申請人 Ho Loy 及 Yu Hin Pik 分別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署長的決定,質疑報告在噪音、空氣質素及中華白海豚生態影響評估方面不符合法例要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是否因依賴未經證實的珠三角空域假設而違規;署長在批准報告時是否未有取得民航處確認相關數據;以及報告是否未有充分評估對中華白海豚的累積生態影響及缺乏公眾諮詢。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的立法目的是保護環境,但同時需平衡發展需求。法庭認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已符合技術備忘錄 (Technical Memorandum) 及研究概要 (Study Brief) 的要求。關於珠三角空域問題,法庭指出該假設並非評估報告的必要前提,且署長已履行其法定職責。此外,法庭強調司法覆核主要審查程序合法性,而非項目本身的優劣。

引用案例與條文

Shiu Wing Steel Ltd v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2006) 9 HKCFAR 478; Chu Yee Wah v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2011] 3 HKC 227;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ducation and Science v Tameside Metropolitan Borough Council [1977] AC 1014。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申請人提出的所有司法覆核理由均不成立,駁回兩宗司法覆核申請,並下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及相關利益方的訟費。

判決啟示

法庭重申司法覆核不應成為「無限可能性的遊樂場」,並嚴厲批評申請人提交冗長且包含大量無關事實的法律文件,強調法庭文件應清晰簡潔。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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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機場三跑道系統的環評報告是否必須考慮珠三角空域限制?
A.

法庭裁定,珠三角空域假設並非環評報告的必要前提。報告的主要目的是評估項目對環境的影響,而非證明項目在航空運作上的可行性,因此署長批准報告的決定並無違法。

Q.環評報告是否必須比較「三跑」與「兩跑」的環境優劣?
A.

法庭指出,研究概要 (Study Brief) 要求比較的是項目參數內的替代方案,而非比較「有項目」與「無項目」的方案。政府已決定推行三跑,環評報告只需評估該項目的環境影響。

Q.署長在批准環評報告時是否必須進行公眾諮詢?
A.

法例已設有詳細的公眾諮詢程序。法庭認為,只要署長遵守了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的法定程序,便已履行其義務,無須就報告後的補充資料進行額外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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