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舉結果司法覆核權?

Leung Kwok Hung 訴 行政長官 HCAL84/2012

拒絕許可
法庭裁定選舉呈請為唯一途徑,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高等法院(行政)Lam J29/7/2012
合併案件:HCAL83/2012HCAL84/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eung Kwok Hung v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KSAR; Ho Chun Yan v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KSAR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林雲浩法官 (Hon Lam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梁國雄及何俊仁分別就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結果提出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許可申請。申請人質疑行政長官當選人的當選資格,並指控其在任職前涉及違規建築等行為,違反《基本法》第47條關於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的要求。由於何俊仁已就同一選舉結果提出選舉呈請 (election petition),法庭將兩宗司法覆核申請合併處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Chief Executive Election Ordinance, CEEO) 第32條,選舉呈請是否為質疑選舉結果的唯一法律途徑,從而排除司法覆核;(2) 《基本法》第47條關於行政長官「廉潔奉公」的規定,是否賦予法庭權力在司法覆核中審查行政長官任職前的個人操守並將其免職。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2條明確規定選舉呈請是質疑選舉結果的唯一途徑,司法覆核不能與之並行。法庭引用《基本法》第47條及第73(9)條,指出「廉潔奉公」是指行政長官在任職期間的職務操守,而非任職前的個人行為。此外,行政長官的彈劾與免職機制由《基本法》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明確規定,法庭無權透過司法覆核繞過該憲制程序。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Charles Mok v Tam Wai Ho (2010) 13 HKCFAR 762 關於比例原則的論述,以及 Inco Europe Ltd v First Choice Distribution [2000] 1 WLR 586 關於法例解釋的原則。法庭亦參考了 China Field Ltd v Appeal Tribunal (Buildings) (No 2) (2009) 12 HKCFAR 342,強調法庭不能扭曲法例的明確字義。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法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質疑應在選舉呈請中處理,且《基本法》第47條並非司法覆核的適當法律基礎。關於訟費事宜,法庭指示雙方在限期內提交書面陳詞。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選舉呈請在挑戰行政長官選舉結果時的排他性地位。法庭明確指出,司法覆核不能作為規避選舉呈請嚴格時限的替代手段,亦不能作為審查行政長官任職前操守或繞過憲制彈劾程序的工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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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行政長官選舉結果有問題,可以申請司法覆核嗎?
A.

不可以。法庭裁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的選舉呈請 (election petition) 是質疑選舉結果的唯一法律途徑,司法覆核不能作為替代或並行手段。

Q.行政長官任職前有違規行為,法庭可以根據《基本法》第47條將其免職嗎?
A.

不可以。法庭指出《基本法》第47條關於「廉潔奉公」的要求是指任職期間的職務操守,且法庭無權透過司法覆核繞過憲制規定的彈劾機制。

Q.如果選舉呈請的時限太短,法庭會容許以司法覆核挑戰嗎?
A.

不會。法庭認為即使選舉呈請有嚴格時限,這並非容許司法覆核的理由。挑戰時限的合理性應在選舉呈請程序內辯論,而非另闢司法覆核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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