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han Khurram Shahzad CACV573/2025

不服司法覆核上訴如何申請終審法院許可?

申請駁回
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被拒
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and Ng J25/9/20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Khan Khurram Shahzad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on首席法官、Ng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Khan Khurram Shahzad 就其不遣返申索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但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副法官於2025年7月28日拒絕;上訴法庭其後於2026年2月27日駁回其上訴。申請人再於2026年3月25日提出動議,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條,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他聲稱有關當局作出不公平決定、調查不足,並在書面陳詞中首次提出未獲法律或語言協助、程序不公、歧視及決定不合理等指控。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是否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2(1)(b)條的上訴許可門檻,包括是否指出上訴法庭判決的法律錯誤、提出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或涉及重大一般性或公共重要性的問題。申請人主張決定不公平及程序有誤;答辯方立場則由法院按申請文件是否達到法定門檻予以審查。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上訴許可 (leave to appeal) 並非因申請人概括指稱不公平、調查不足或程序錯誤即可獲准。依第22(1)(b)條,申請須具體指出上訴法庭的錯誤,提出具合理可爭辯性的上訴理由,或顯示擬議上訴涉及重大一般性或公共重要性問題;「或其他理由」亦須有充分基礎。本案動議沒有指出法院先前判決的任何錯誤,也沒有提出可合理爭辯的理由或重要法律問題,因此未達法定門檻。申請人於書面陳詞首次提出的其他指控,亦沒有改變結果。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2(1)(b)條,該條容許在涉及重大一般性或公共重要性問題,或基於其他足夠理由時酌情批予上訴許可。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批予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並駁回申請人於2026年3月25日提出的動議。判決沒有另行記載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時,不能只作概括的不公平或程序失誤指控;申請人必須指出具體法律錯誤、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或重大公共重要性問題。本案亦顯示,首次提出的新指控未必足以挽救未達門檻的申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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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司法覆核上訴後可否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A.

可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必須指出判決中的法律錯誤、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或重大一般性及公共重要性問題。本案因未能符合上述要求,申請被拒。

Q.只說判決不公平是否足以取得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A.

不足夠。申請人須具體指出上訴法庭的錯誤或可合理爭辯的法律理由,不能只作概括的不公平、調查不足或程序錯誤指控。本案因此不獲許可。

Q.申請人首次提出程序不公指控會否改變結果?
A.

未必。法院會先看申請是否已指出原判決錯誤或重要法律問題;本案申請人首次提出法律及語言協助等指控,仍沒有彌補動議未達法定門檻的根本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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