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指標案例

精選 74 宗 行政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7/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

本案涉及六宗司法覆核申請,由多名申請人提出,他們均是尋求庇護者或聲稱受迫害的人士。他們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一答辯人)及保安局局長(第二答辯人)處理其酷刑聲請(torture claims)及遣返決定的合法性。申請人主要爭議答辯人未有充分考慮其聲請,或在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公,導致他們面臨被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或迫害的國家。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5/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

本案涉及六宗司法覆核申請,由多名申請人提出,他們均是尋求庇護者或聲稱受迫害的人士。他們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一答辯人)及保安局局長(第二答辯人)處理其酷刑聲請(torture claims)及遣返決定的合法性。申請人主要爭議答辯人未有充分考慮其聲請,或在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公,導致他們面臨被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或迫害的國家。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6/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7/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5/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51/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6/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5/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

本案涉及六宗司法覆核申請,由多名申請人提出,他們均是尋求庇護者或聲稱受迫害的人士。他們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一答辯人)及保安局局長(第二答辯人)處理其酷刑聲請(torture claims)及遣返決定的合法性。申請人主要爭議答辯人未有充分考慮其聲請,或在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公,導致他們面臨被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或迫害的國家。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6/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

本案涉及六宗司法覆核申請,由多名申請人提出,他們均是尋求庇護者或聲稱受迫害的人士。他們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一答辯人)及保安局局長(第二答辯人)處理其酷刑聲請(torture claims)及遣返決定的合法性。申請人主要爭議答辯人未有充分考慮其聲請,或在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公,導致他們面臨被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或迫害的國家。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5/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6/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

本案涉及六宗司法覆核申請,由多名申請人提出,他們均是尋求庇護者或聲稱受迫害的人士。他們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一答辯人)及保安局局長(第二答辯人)處理其酷刑聲請(torture claims)及遣返決定的合法性。申請人主要爭議答辯人未有充分考慮其聲請,或在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公,導致他們面臨被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或迫害的國家。

JAGG SINGH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AND ANOTHER

CAMP64/2020Kwan VP, Cheung JA and Barma JA26/11/2020[2020] HKCA 964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Jagg Singh是一名印度國民,他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理由是若被遣返印度,他將會受到國大黨支持者Jageera的傷害或殺害。他的聲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人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但因逾期提出申請而被拒絕。本案是申請人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ST v. BETTY KWAN AND ANOTHER

CACV115/2013Cheung CJHC, Lam VP & Poon J25/6/2014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Human Rights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酷刑聲請人,其聲請先後被入境事務處處長及第一答辯人(行政長官授權的審裁員)駁回。第一答辯人未經口頭聆訊便駁回申請人的呈請。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第一答辯人未舉行口頭聆訊的決定。原審法官駁回司法覆核申請,認為沒有系統性程序不公,且審裁員無須為不舉行口頭聆訊提供理由。申請人上訴,主要爭議點是審裁員在評估酷刑風險時,引用了兩宗英國案例(LP及TK),但未告知申請人其意圖,亦未給予申請人就此作口頭陳詞的機會。

RE ZAFAR MUAZAM

CACV2/2018Lam VP, Chu JA and L Wong J22/3/2018[2018] HKCA 176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於2006年非法進入香港。他於2008年提出根據《禁止酷刑公約》(CAT) 的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2014年統一審核機制 (unified screening mechanism) 實施後,其聲請被轉為不驅回聲請。申請人聲稱若被遣返巴基斯坦,將面臨生命危險或被捕,因為其家人在選舉中未投票給一名叫Sikandar的人,且Sikandar錯誤指控他殺害其兒子。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於2015年和2016年拒絕其聲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不驅回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委員會」)於2017年駁回其上訴。申請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被原訟法庭法官拒絕。

RE QASIM ALI

CACV547/2018Yeung Acting CJHC and Lisa Wong J7/4/2019[2019] HKCA 430
Administrative La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Qasim Ali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因擔心土地糾紛會導致其叔叔及表兄弟對其造成傷害甚至殺害,向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提出不驅逐(non-refoulement)聲請。處長於2017年7月21日拒絕其聲請。申請人遲了8天,於2017年8月15日才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委員會」)提交上訴通知書。委員會拒絕其逾期提交上訴通知書的申請,理由是延誤嚴重且無合理解釋。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授予許可。申請人繼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胡小莉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另一人

CACV104/2012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5/10/2013
Administrative LawLandlord and TenantAppeal

上訴人胡小莉於2005年獲分配長青邨公屋單位。房委會發現上訴人及其兒子長期未有持續居住於該單位,違反租約條款,遂於2010年發出遷出通知書。上訴人曾提出上訴及司法覆核,後與房委會達成和解,由新組成的上訴審裁小組重新審議。新小組最終確認遷出通知書有效。上訴人不服,向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被駁回,遂向本庭提出上訴。

WONG YUK MAN v. NG LEUNG SING AND ANOTHER

HCMP3217/2015Cheung CJHC and Lam VP21/1/2016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Wong Yuk Man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提出上訴。該司法覆核旨在挑戰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主席(第一潛在答辯人)於2014年6月作出的兩項決定:停止處理動議及將撥款建議付諸表決。原訟法庭法官認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拒絕批予許可。申請人未能在14天內提出上訴,其後申請延期上訴,理由是誤解上訴時限,並強調案件涉及重要法律議題,特別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香港法例第382章)第23條的影響。

RE RS

CACV206/2012Lam, Barma JJA and Macrae J19/8/2013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Human Rights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印度國民,於2001年首次抵港。他於2005年因違反逗留條件及版權條例下的罪行被定罪。2005年12月,入境事務處處長對他發出遣送離境令。申請人於2006年3月提出《禁止酷刑公約》(CAT) 聲請,聲稱若被遣返印度,將因其改信基督教而面臨酷刑風險。該聲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委員亦駁回其上訴。申請人尋求司法覆核許可,質疑上訴委員未有舉行口頭聆訊,以及聲請處理過程中缺乏免於自證其罪的保障。

PCCW-HKT TELEPHONE LTD v.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CACV274/2003Ma CJHC, Rogers VP & Le Pichon JA7/7/2004
Administrative LawCommercial LawRegulatory and ComplianceAppeal

PCCW-HKT Telephone Limited (PCCW) 在電訊市場佔有主導地位。電訊管理局局長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TA) 為推動寬頻市場競爭,要求 PCCW 允許競爭對手 Wharf T & T Limited (WTT) 接入其網絡(即「第二類互連」)。PCCW 與 WTT 未能就收費達成協議,TA 遂根據《電訊條例》(Telecommunications Ordinance, TO) 第36B條發出指令,強制 PCCW 提供互連服務。PCCW 不服該指令,向電訊(競爭條文)上訴委員會 (Appeal Board) 提出上訴,並申請暫緩執行該指令。

郭露萍 對 選舉登記主任

CACV31/2017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s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17/5/2017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AppealEmployment and Labour

申請人郭露萍曾受僱於職業訓練局,從2003年7月至2015年3月從事全職教學工作。2015年3月24日,她被職業訓練局解僱。選舉主任於2016年5月31日通知申請人,她的名字不被載列於教育界功能界別和高等教育界界別分組的臨時選民/投票人登記冊,並將她登記在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中。申請人就此向審裁官提出上訴,審裁官裁定申請人不符合相關功能界別的選民資格,因為她已被解僱且不再任教。申請人隨後向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被拒絕。她繼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聲稱其僱傭合約仍有效,她只是被停職而非被解僱,並認為審裁官無權審理解僱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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