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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指標案例

精選 36 宗 行政法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6/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8/4/2009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5/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8/4/2009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5/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8/4/2009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6/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8/4/2009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51/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8/4/2009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7/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8/4/2009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5/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

本案涉及六宗司法覆核申請,由多名申請人提出,他們均是尋求庇護者或聲稱受迫害的人士。他們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一答辯人)及保安局局長(第二答辯人)處理其酷刑聲請(torture claims)及遣返決定的合法性。申請人主要爭議答辯人未有充分考慮其聲請,或在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公,導致他們面臨被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或迫害的國家。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5/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

本案涉及六宗司法覆核申請,由多名申請人提出,他們均是尋求庇護者或聲稱受迫害的人士。他們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一答辯人)及保安局局長(第二答辯人)處理其酷刑聲請(torture claims)及遣返決定的合法性。申請人主要爭議答辯人未有充分考慮其聲請,或在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公,導致他們面臨被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或迫害的國家。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6/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

本案涉及六宗司法覆核申請,由多名申請人提出,他們均是尋求庇護者或聲稱受迫害的人士。他們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一答辯人)及保安局局長(第二答辯人)處理其酷刑聲請(torture claims)及遣返決定的合法性。申請人主要爭議答辯人未有充分考慮其聲請,或在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公,導致他們面臨被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或迫害的國家。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7/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

本案涉及六宗司法覆核申請,由多名申請人提出,他們均是尋求庇護者或聲稱受迫害的人士。他們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一答辯人)及保安局局長(第二答辯人)處理其酷刑聲請(torture claims)及遣返決定的合法性。申請人主要爭議答辯人未有充分考慮其聲請,或在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公,導致他們面臨被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或迫害的國家。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6/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

本案涉及六宗司法覆核申請,由多名申請人提出,他們均是尋求庇護者或聲稱受迫害的人士。他們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一答辯人)及保安局局長(第二答辯人)處理其酷刑聲請(torture claims)及遣返決定的合法性。申請人主要爭議答辯人未有充分考慮其聲請,或在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公,導致他們面臨被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或迫害的國家。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51/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

本案涉及六宗司法覆核申請,由多名申請人提出,他們均是尋求庇護者或聲稱受迫害的人士。他們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一答辯人)及保安局局長(第二答辯人)處理其酷刑聲請(torture claims)及遣返決定的合法性。申請人主要爭議答辯人未有充分考慮其聲請,或在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公,導致他們面臨被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或迫害的國家。

RE QASIM ALI

CACV547/2018上訴法庭(民事)Yeung Acting CJHC and Lisa Wong J7/4/2019[2019] HKCA 430
Administrative La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Qasim Ali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因擔心土地糾紛會導致其叔叔及表兄弟對其造成傷害甚至殺害,向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提出不驅逐(non-refoulement)聲請。處長於2017年7月21日拒絕其聲請。申請人遲了8天,於2017年8月15日才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委員會」)提交上訴通知書。委員會拒絕其逾期提交上訴通知書的申請,理由是延誤嚴重且無合理解釋。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授予許可。申請人繼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KAISILK DEVELOPMENT LTD. v. SECRETARY FOR PLANNING, ENVIRONMENT AND LANDS

HCAL148/1999高等法院(行政)Cheung J9/3/2000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Land and Property

申請人是灣仔路10-16號及灣仔路18號3樓和天台以及石水渠街48號物業(統稱「該物業」)的業主。該物業位於舊灣仔街市附近,已被土地發展公司(「該公司」)列為市區重建項目。申請人反對該重建計劃,並曾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反對但未獲接納。該公司曾向申請人提出三次收購要約,但申請人均未在限期內接受。第三次要約的價格遠高於當時的市場價值。由於未能達成協議,該公司根據《土地發展公司條例》(LDC Ordinance) 第15條,請求規劃地政局局長(「局長」)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收回土地條例》(Lands Resumption Ordinance) 收回該物業。局長最終決定建議收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亦批准了收回。申請人現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局長的決定。

RE ZAFAR MUAZAM

CACV2/2018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Chu JA and L Wong J22/3/2018[2018] HKCA 176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於2006年非法進入香港。他於2008年提出根據《禁止酷刑公約》(CAT) 的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2014年統一審核機制 (unified screening mechanism) 實施後,其聲請被轉為不驅回聲請。申請人聲稱若被遣返巴基斯坦,將面臨生命危險或被捕,因為其家人在選舉中未投票給一名叫Sikandar的人,且Sikandar錯誤指控他殺害其兒子。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於2015年和2016年拒絕其聲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不驅回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委員會」)於2017年駁回其上訴。申請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被原訟法庭法官拒絕。

ST v. BETTY KWAN AND ANOTHER

CACV115/2013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CJHC, Lam VP & Poon J25/6/2014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Human Rights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酷刑聲請人,其聲請先後被入境事務處處長及第一答辯人(行政長官授權的審裁員)駁回。第一答辯人未經口頭聆訊便駁回申請人的呈請。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第一答辯人未舉行口頭聆訊的決定。原審法官駁回司法覆核申請,認為沒有系統性程序不公,且審裁員無須為不舉行口頭聆訊提供理由。申請人上訴,主要爭議點是審裁員在評估酷刑風險時,引用了兩宗英國案例(LP及TK),但未告知申請人其意圖,亦未給予申請人就此作口頭陳詞的機會。

WONG YUK MAN v. NG LEUNG SING AND ANOTHER

HCMP3217/2015高等法院(雜項)Cheung CJHC and Lam VP21/1/2016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Wong Yuk Man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提出上訴。該司法覆核旨在挑戰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主席(第一潛在答辯人)於2014年6月作出的兩項決定:停止處理動議及將撥款建議付諸表決。原訟法庭法官認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拒絕批予許可。申請人未能在14天內提出上訴,其後申請延期上訴,理由是誤解上訴時限,並強調案件涉及重要法律議題,特別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香港法例第382章)第23條的影響。

RE KHAN KAMAL AHMED

CACV563/2018上訴法庭(民事)Yuen JA and Lisa Wong J1/4/2019[2019] HKCA 377
Administrative LawImmigrationJudicial ReviewAppeal

申請人KHAN KAMAL AHMED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因目睹一宗謀殺案而聲稱受到巴基斯坦穆斯林聯盟(謝里夫派)(PML(N)) 成員的威脅。他於2014年1月3日非法進入香港,並於同年1月5日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於2016年1月22日及2016年11月22日兩度拒絕其聲請。申請人於2017年6月16日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委員會」)提出上訴,但已遠超法定的14天期限,且未提供延遲提交的理由。委員會因此拒絕其逾期上訴申請。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原訟法庭法官拒絕批出許可,但指出委員會在處理逾期申請時應考慮聲請的實質理據。申請人就此拒絕許可的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HAIDER ZEESHAN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AND ANOTHER

HCAL806/2018高等法院(行政)Deputy High Court Judge K.W. Lung4/12/2018[2018] HKCFI 2647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

申請人Haider Zeeshan是一名巴基斯坦公民,於2012年合法入境香港,但其後逾期逗留。他於2014年5月8日向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提交不驅逐保護申請(non-refoulement protection),理由是若被遣返巴基斯坦,他將因一宗土地糾紛而面臨其舅父及巴基斯坦穆斯林聯盟(謝里夫派)成員的傷害或殺害。處長於2016年8月22日拒絕其申請,並於2017年8月2日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第8條第2款(生命權風險)的額外理由再次拒絕。申請人隨後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於2018年4月13日駁回其上訴,維持處長的原有決定及進一步決定。

RE MEHMOOD IKHLAS

CAMP28/2019上訴法庭(雜項)Lam VP and Poon JA26/5/2019[2019] HKCA 567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其不獲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批准其不驅回聲請。其後,不驅回聲請上訴委員會/不驅回聲請呈請辦事處的審裁員(「委員會」)亦拒絕其逾期上訴。申請人向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被法官拒絕,理由是其理據含糊且缺乏證據支持。申請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延長上訴時間,以推翻原訟法庭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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