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於2006年非法進入香港。他於2008年提出根據《禁止酷刑公約》(CAT) 的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2014年統一審核機制 (unified screening mechanism) 實施後,其聲請被轉為不驅回聲請。申請人聲稱若被遣返巴基斯坦,將面臨生命危險或被捕,因為其家人在選舉中未投票給一名叫Sikandar的人,且Sikandar錯誤指控他殺害其兒子。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於2015年和2016年拒絕其聲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不驅回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委員會」)於2017年駁回其上訴。申請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被原訟法庭法官拒絕。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是否正確。申請人提出兩項上訴理據:(1) 處長作出決定後,他未獲法律代表,違反了高度公平標準 (high standard of fairness);(2) 在整個程序中,包括向委員會上訴時,他未獲必要的語言協助。上訴法庭亦需決定是否接納申請人提出的新證據。
上訴法庭維持原訟法庭的決定,認為申請人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亦沒有實際成功機會。關於新證據,法庭應用了《Ladd v. Marshall》案的三項原則,裁定申請人未能證明這些證據無法透過合理努力在原訟法庭取得,且即使接納這些證據,亦不會影響處長和委員會對風險評估的結論,即風險不高,因為巴基斯坦仍有國家保護和內部遷徙的可能性。關於法律代表和語言協助,法庭重申不驅回聲請人並無在所有階段獲得免費法律代表的絕對權利,且申請人有能力尋求協助,並未證明程序存在不當之處。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訟法庭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法庭亦拒絕接納申請人提出的新證據。
本案重申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嚴格門檻,以及上訴法庭接納新證據的《Ladd v. Marshall》原則。同時,它強調不驅回聲請人並非在所有程序階段都享有免費法律代表的絕對權利,且申請人需證明其未獲法律或語言協助導致程序不公,而非僅僅聲稱缺乏協助。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可以。本案中,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最終被駁回。
根據本案判決,不驅回聲請人並無在所有程序階段都享有免費法律代表的絕對權利。
上訴法庭在接納新證據時會應用《Ladd v. Marshall》案的三項原則,要求證據無法透過合理努力在原審時取得,且對結果有重要影響。
Zafar Muazam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