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華 訴 社會福利署署長 HCAL4/2017

在囚期間停發傷殘津貼是否合法?

拒絕許可
司法覆核許可因嚴重延誤被拒
高等法院(行政)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4/9/2026[2026] HKCFI 499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李國華 訴 社會福利署署長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案情摘要

申請人李國華自1992年起被評為有資格領取普通傷殘津貼。其後,他於2010年12月15日至2016年4月19日因刑事案件服刑,社會福利署在其服刑期間停止發放津貼。李先生於2014年知悉有關決定後提出反對,並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及法律援助署尋求協助,最終於2017年1月4日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要求推翻停發決定及補發服刑期間的津貼。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停發在囚人士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要求,是否違反《基本法》第25及36條、《人權法》第1、11及22條所保障的平等、社會福利及人權;停發津貼是否構成刑事判刑以外的雙重懲罰;以及申請是否因逾越三個月期限而延誤。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明顯超出決定日起三個月的法定期限,單此理由已足以撤銷申請;申請人不懂程序並非充分解釋。就實體而言,停發安排旨在審慎運用社會資源,而非歧視囚犯或傷殘人士。懲教署已提供基本生活需要,申請人沒有合理期望在服刑期間繼續領取津貼。相關資格要求適用於普通傷殘津貼,並不違反《基本法》或《人權法》。停止福利亦不屬雙重懲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司法覆核許可的原則:申請人必須顯示擬提出的理由可合理辯證成立,並具備真實成功機會;依據為 Po Fun Chan v Winnie CW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第15段。法院亦依據《基本法》第25及36條、《人權法》第1、11及22條,以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資格要求。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給予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無法推翻社會福利署停發普通傷殘津貼的決定,亦不能要求補發2010年12月至2016年4月服刑期間的津貼。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三個月期限具有重要性,對程序不熟悉通常不足以解釋嚴重延誤。法院並指出,在囚期間停止普通傷殘津貼,如屬依法訂定且基於資源分配的資格限制,不當然構成歧視或雙重懲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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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囚期間可以繼續領取普通傷殘津貼嗎?
A.

法院認為,公共福利金計劃排除受合法羈押或服刑人士,旨在依法分配社會資源,並不違反《基本法》或《人權法》。本案因此維持停發結果。

Q.停發傷殘津貼會否構成雙重懲罰?
A.

法院指出,刑事判刑與福利資格限制並非同一性質的處分;只要福利安排依法作出,便不會僅因影響囚犯而構成雙重懲罰。本案相關理據不成立。

Q.司法覆核申請延誤多久會被拒?
A.

司法覆核許可通常須在被挑戰決定後三個月內申請。李先生最遲於2017年才提出申請,遠超期限;法院認為不懂程序不足以解釋延誤,故拒絕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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