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nder Singh HCAL717/2023

聲稱遭遣返傷害能否獲司法覆核許可?

拒絕許可
司法覆核許可因欠缺可爭辯理由而被拒
高等法院(行政)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evy3/9/2026[2026] HKCFI 47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Davinder Singh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Putative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evy

案情摘要

申請人 Davinder Singh 於2023年5月15日提出申請,要求司法覆核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委員會)於2023年5月8日駁回其上訴的決定。入境事務處處長早於2021年7月20日拒絕其不遣返申索。申請人聲稱如被遣返印度,將遭欺詐旅行代理人 KS 傷害或殺害。委員會認為其陳述不可信,存在多項重大矛盾,所述威脅屬捏造,遣返後不會面對實際傷害風險。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是否提出清晰且可合理爭辯的司法覆核理由;委員會對其可信性、KS 所涉威脅及遣返風險的事實裁斷,是否涉及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非理性;以及申請是否具備獲批許可的實際成功機會。

判決理由

司法覆核許可是篩選程序,申請人須在 Form 86 清楚簡潔列明理由,並以誓章完整披露重要事實。事實裁斷原則上屬委員會職能,法院除非發現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非理性,否則不會干預。法院以加強的審查標準檢視委員會決定後,認為委員會正確處理所有適用的不遣返法律,並遵守高度公平要求。申請人未能指出任何公共法律錯誤,其擬提出的挑戰不具合理可爭辯性或現實成功機會。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e Zunartyah [2018] HKCA 14,說明許可申請的篩選性質;引用 Ho Loy & Another v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要求 Form 86 清楚列明理由。Re Lakhwinder Singh、Re Daljit Singh、Re Mudannayakalage Chaminda Pushpa Kumara 及 Nupur Mst 說明司法覆核不會輕易干預事實裁斷;Po Fun Chan 則支持許可須具現實成功機會的要求。

裁決與命令

法院依職權修訂 Form 86,將適當的利害關係方改為入境事務處處長,並駁回 Davinder Singh 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判決未另作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不遣返申索的事實可信性主要由專責委員會判斷。除非能指出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非理性,司法覆核不會重新評估證據。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聲稱回國會受傷害,可以申請司法覆核嗎?
A.

可以提出申請,但須指出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非理性,而非僅重新爭辯事實。本案法院認為申請人未能指出公共法律錯誤,拒絕批予許可。

Q.法院會否重新評估不遣返申索人的可信性?
A.

一般不會。可信性及風險屬專責委員會的事實判斷,除非涉及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非理性,法院不會干預。本案法院維持委員會的判斷。

Q.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需要在表格中列明什麼?
A.

Form 86 必須清楚簡潔列出司法覆核理由,並以誓章完整披露重要事實。本案申請表及支持確認書未有提出適當理由,亦未能顯示案件具現實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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