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hol Marilyn Bilvestre HCAL724/2022

母子免遣返申索是否須分開評估?

其他
母親申請被拒,兒童申請獲准
高等法院(行政)Deputy High Court Judge To3/9/2026[2026] HKCFI 5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Bohol Marilyn Bilvestre and Bohol Edifier Bohol Bilvestre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Putative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eputy High Court Judge(姓名未載)

案情摘要

兩名申請人為菲律賓籍母子,母親於香港逾期逗留,兒子於香港出生。母親聲稱,因土地借貸糾紛,返回菲律賓後會遭母親友人及其手下傷害或殺害,兒子的申索完全依據母親的情況。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免遣返保障申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其後駁回上訴。兩人於委員會決定後九個月零八日才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並未出席聆訊。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是否有充分理由延長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期限;委員會對母親證供的可信性、實際風險、國家保護及境內遷徙的評估,是否涉及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兒童的免遣返申索是否必須獨立及按其個人情況評估。

判決理由

司法覆核並非重新評估免遣返申索;法院只會在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的情況下介入。延期限期時須考慮延誤長度、解釋、案情優劣、偏見及公共重要性,案情優劣尤其重要。母親沒有解釋重大延誤,且其證供有重大矛盾;委員會的事實結論有證據支持,並無可爭辯的法律錯誤。至於兒童,兒童的申索是獨立申索,不能僅因母親失敗而一併否定。委員會似乎作出合併評估,沒有考慮兒童出生於香港、父親為巴基斯坦人、從未到過菲律賓及可能面對的個人風險,故至少有可爭辯的法律錯誤或程序不公。

引用案例與條文

《高等法院條例》第21K(6)及《高等法院規則》命令53第4(1)條規定司法覆核許可須迅速及通常在三個月內提出。AW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列出延期限期因素;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確認長時間逾期即使申訴有力亦可拒絕。Nupur Mst確認司法覆核介入標準;Fabio Arlyn Timogan確立兒童申索須獨立及按個人情況評估。

裁決與命令

第一申請人的延期限期申請及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均被拒絕。第二申請人的延期限期及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獲批准;須在決定後十四日內發出及送達申請司法覆核的原訴傳票,並應盡快尋求法律援助。

判決啟示

兒童申請人即使由母親代表,其免遣返申索仍須獨立評估。法院指出,出生背景、父母國籍及從未到達目的地等個人因素,可能產生母親未能提出的特殊風險。許可獲批並不代表司法覆核最終成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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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司法覆核申請逾期九個月仍可否獲准?
A.

申請人須提出充分延期理由,並證明申請具有合理勝算。母親沒有解釋延誤且案情薄弱,法院拒絕其申請;兒童則因年幼及具個人風險而獲准。

Q.兒童的免遣返申索可以完全依賴母親嗎?
A.

不能。兒童申索屬獨立申索,須按其個人情況評估。法院認為委員會未考慮兒童在香港出生、父親為巴基斯坦人及從未到過菲律賓等因素,因此批准其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Q.司法覆核法院會否重新評估免遣返證供?
A.

一般不會。法院主要審查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而非取代決策者作出事實判斷。本案中,母親的可信性及風險結論獲維持,但兒童的合併評估可構成可爭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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