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yatun CACV1161/2025

不遣返申索能否上訴終審法院?

其他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被拒
上訴法庭(民事)Chow JA and Lisa Wong J3/9/2026[2026] HKCA 147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Rohyatun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ow JA、Lisa Wong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 Rohyatun 就其不遣返申索遭入境事務處處長於2025年1月17日拒絕,並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於2025年5月9日駁回上訴。她其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於2025年12月2日被拒;上訴法庭再於2026年2月13日駁回其上訴。申請人現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並重申返回原居國會受害的恐懼。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是否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1)(b)條的上訴許可門檻,包括預期上訴是否涉及重大一般或公眾重要性問題,或基於其他理由應提交終審法院審理;以及預期上訴是否具有合理成功機會。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民事案件只有在涉及重大一般或公眾重要性問題,或基於其他理由應由終審法院裁決時,方可酌情批予上訴許可。申請人的動議沒有指出任何此類法律問題,也沒有提出針對先前上訴法庭判決的可行上訴理據。法院認為預期上訴沒有合理成功機會,且「or otherwise」一分支亦沒有批准許可的基礎,因此拒絕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以及《實務指示2.1》第3段,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申請人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並駁回其於2026年2月20日提交的動議通知書。判決未另行載列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申請人必須指出涉及重大一般或公眾重要性的具體問題,或提出其他足以支持終審法院介入的理由;單純重申原有不遣返事實及恐懼,並不足以取得上訴許可。本案以書面方式裁決,沒有口頭聆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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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不遣返申索被拒後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A.

可以申請上訴許可,但必須指出重大一般或公眾重要性問題,或其他足以支持終審法院介入的理由。本案法院認為申請人未能指出此類問題,故拒絕許可。

Q.只重申害怕返回原居國,能否取得上訴許可?
A.

不足夠。申請人主要重申其不遣返申索的事實及返回原居國的恐懼,但未提出針對上訴法庭判決的可行理據;法院因此拒絕申請。

Q.法院可否不舉行聆訊而決定上訴許可申請?
A.

可以。《實務指示2.1》第3段容許法院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本案上訴法庭沒有舉行口頭聆訊,而是根據書面材料拒絕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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