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委會主席受司法管轄嗎?

Wong Yuk Man v Ng Leung Sing HCMP3217/2015

其他
上訴無望,延期申請駁回。
高等法院(雜項)Cheung CJHC and Lam VP21/1/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ong Yuk Man v Ng Leung Sing and Another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舉能首席法官、林文瀚副庭長

案情摘要

申請人Wong Yuk Man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提出上訴。該司法覆核旨在挑戰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主席(第一潛在答辯人)於2014年6月作出的兩項決定:停止處理動議及將撥款建議付諸表決。原訟法庭法官認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拒絕批予許可。申請人未能在14天內提出上訴,其後申請延期上訴,理由是誤解上訴時限,並強調案件涉及重要法律議題,特別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香港法例第382章)第23條的影響。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1) 申請人延期上訴的申請是否應獲批准,這取決於延誤理由、上訴成功機會及對答辯人造成的損害;(2) 原訟法庭法官在處理財委會主席決定時,應用終審法院在Leung Kwok Hung一案中確立的司法機構不干預原則是否正確;(3) 《基本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是否適用於香港;(4)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3條是否廢除了普通法下的不干預原則。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應用了處理延期上訴申請的既定法律原則,即考慮延誤長度、原因、上訴成功機會及對他方造成的損害。由於延誤嚴重且不可原諒,申請人須證明其上訴有「真正成功機會」(real prospect of success)。法庭裁定,終審法院在Leung Kwok Hung一案中確立的司法機構不干預原則,同樣適用於財委會主席的職能,因為財委會的職能是立法會職能的一部分。法庭強調,法院的審查範圍僅限於確定權力的存在,而非其行使方式。對於《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3條,法庭認為其立法歷史表明並非旨在廢除不干預原則,且與該原則並無不一致之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2014) 17 HKCFAR 689:確立了司法機構不干預原則,並闡明了法院與立法機關之間的憲法關係,強調法院僅審查權力是否存在,而非其行使方式。
  • Lee Chick Choi v Best Spirits Co Ltd HCMP 371 of 2015:總結了延期上訴申請的法律原則,特別是當延誤嚴重且不可原諒時,申請人須證明有「真正成功機會」。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ng Kong & Yaumati Ferry Co Ltd [2001] 1 HKC 125:確立了延期上訴申請的一般處理方法。
  • Chee Fei Ming v Director of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2015] 4 HKC 134:確認了延期上訴申請的一般處理方法適用於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上訴。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了申請人的延期上訴申請,並因此駁回其上訴。法庭命令申請人支付兩名潛在答辯人的訟費,金額定為港幣70,000元。法庭認為申請人的案件沒有「真正成功機會」,因此不符合公共利益訴訟的訟費例外原則。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司法機構不干預原則在香港的適用範圍,明確指出該原則不僅適用於立法會主席,也適用於其下屬委員會(如財務委員會)的主席。法院的審查權限僅限於確定權力是否存在,而非其行使方式。此外,本案也強調了在延誤嚴重且不可原諒的情況下,申請人必須證明其上訴有「真正成功機會」才能獲得延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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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錯過了上訴期限,還可以上訴嗎?
A.

可以申請延期上訴,但法庭會考慮延誤長度、原因、上訴成功機會及對他方造成的損害。本案中,申請人因延誤嚴重且不可原諒,未能獲准延期。

Q.法院可以干預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主席的決定嗎?
A.

根據司法機構不干預原則,法院的審查範圍僅限於確定財委會主席是否存在某項權力,而非其行使方式。本案裁定法院不能干預。

Q.《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3條是否允許法院審查立法會內部程序?
A.

本案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3條並非旨在廢除普通法下的不干預原則,因此法院對立法會內部程序的審查範圍仍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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