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Qasim Ali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因擔心土地糾紛會導致其叔叔及表兄弟對其造成傷害甚至殺害,向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提出不驅逐(non-refoulement)聲請。處長於2017年7月21日拒絕其聲請。申請人遲了8天,於2017年8月15日才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委員會」)提交上訴通知書。委員會拒絕其逾期提交上訴通知書的申請,理由是延誤嚴重且無合理解釋。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授予許可。申請人繼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委員會拒絕申請人逾期提交上訴通知書的決定是否合理。申請人認為,委員會不應將8天的延誤視為嚴重,且其文盲及在囚狀況應被視為逾期提交的合理解釋。上訴法庭需審視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是否有法律錯誤、未考慮相關事項或明顯錯誤。
上訴法庭認為,委員會將8天延誤視為「嚴重且重大」的決定,以及認為申請人沒有「合理解釋」的決定,在「Wednesbury不合理」的意義上是不可理喻的。法庭指出,處長決定送達申請人已耗時6天,且申請人在囚,理應面對更多困難。委員會未有不相信申請人文盲的解釋,卻認為其「不可接受」,此評估有困難。此外,法庭強調,根據《入境條例》第37ZT(3)條,委員會在決定是否允許逾期提交時,應考慮上訴的實質理據(merits),因為若上訴有理據卻不獲處理,將會構成不公。因此,委員會及原訟法庭法官認為無需考慮實質理據是錯誤的。
本案引用了《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37ZS(1)條及第37ZT條,這些條文規定了不驅逐聲請的上訴程序及逾期提交上訴通知書的處理方式。此外,法庭參考了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v Begum (2016) EWCA Civ 122 案中處理逾期申請的三階段方法,並引用 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HKCA 524 及 Re Khan Kamal Ahmed, CACV 563/2018, [2019] HKCA 377 確立了上訴法庭在處理司法覆核許可上訴時的角色及考慮因素。
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推翻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命令。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委員會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並指示申請人須於判決日期起計14天內提交及送達原訴傳票,列明委員會的決定在Wednesbury意義上不合理,以及委員會未考慮不驅逐聲請的實質理據。
本判決強調,在處理不驅逐聲請的逾期上訴申請時,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應更靈活地評估延誤的嚴重性及申請人提出的解釋,特別是考慮到申請人可能面臨的特殊情況(如在囚或文盲)。判決明確指出,委員會在決定是否允許逾期提交時,必須考慮上訴的實質理據,因為若有理據的上訴因程序問題而不獲處理,將構成不公。這對未來處理類似逾期上訴申請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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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在本案中裁定,8天的延誤不應被視為「嚴重且重大」的程序違規,委員會將其視為嚴重延誤是不合理的。
本案上訴法庭認為,委員會不應將申請人因文盲和在囚而遲交上訴通知書的解釋視為「不可接受」,這應被納入考慮。
上訴法庭明確指出,委員會在決定是否允許逾期提交時,必須考慮上訴的實質理據,因為若上訴有理據卻不獲處理,將構成不公。
Qasim Ali CACV54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