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Jagg Singh是一名印度國民,他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理由是若被遣返印度,他將會受到國大黨支持者Jageera的傷害或殺害。他的聲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人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但因逾期提出申請而被拒絕。本案是申請人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是否有充分理據獲准向終審法院上訴。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包括:法官未有正確應用程序不公 (procedural unfairness) 原則及不合理性 (irrationality) 原則;決定不合理及不公平;以及法官未有妥善應用法律。上訴法庭需判斷這些理由是否構成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足以提交終審法院審理。
上訴法庭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審視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法庭認為,申請人未能證明其擬提出的上訴具有任何實質理據,特別是未能證明上訴法庭駁回其申請有任何可合理爭辯的錯誤。此外,申請人亦未能指出任何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應提交終審法院裁決。因此,法庭裁定沒有基礎批准上訴許可。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於2020年11月6日提交的申請通知書,拒絕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申請人未能證明其上訴有任何理據或涉及重大公眾重要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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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若上訴涉及重大普遍重要性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或基於其他理由,終審法院或上訴法庭可酌情批准上訴。
在本案中,由於申請人未能證明其擬提出的上訴具有任何實質理據,上訴法庭駁回了其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
在本案中,申請人未能指出任何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因此上訴法庭拒絕批准其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
Jagg Singh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CAMP6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