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LOY v.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本案申請人Ho Loy就環境保護署署長(答辯人)批准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擴建工程(「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評報告」)及發出環境許可證的兩項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要求答辯人披露一份名為「珠三角地區空中交通管理規劃與實施三方工作組」所制定的「珠三角規劃」(「PRD Plan」)文件。答辯人以該文件與司法覆核爭議點不相關,且涉及「公共利益豁免權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為由,拒絕披露。該PRD Plan由中國民用航空局、香港民航處及澳門民航局於2004年成立的工作組制定,旨在優化珠三角地區的空域結構及空中交通管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