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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指標案例

精選 316 宗 民事程序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O LOY v.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CAL21/2015高等法院(行政)Chow J5/6/2016
Administrative LawCivil ProcedureJudicial Review

本案申請人Ho Loy就環境保護署署長(答辯人)批准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擴建工程(「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評報告」)及發出環境許可證的兩項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要求答辯人披露一份名為「珠三角地區空中交通管理規劃與實施三方工作組」所制定的「珠三角規劃」(「PRD Plan」)文件。答辯人以該文件與司法覆核爭議點不相關,且涉及「公共利益豁免權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為由,拒絕披露。該PRD Plan由中國民用航空局、香港民航處及澳門民航局於2004年成立的工作組制定,旨在優化珠三角地區的空域結構及空中交通管制安排。

HUI CHEUNG FAI AND ANOTHER v. DAIWA DEVELOPMENT LTD AND OTHERS

HCA1734/2009高等法院(民事訴訟)Deputy High Court Judge Eugene Fung, SC7/4/2014
Civil LawContractEquity and TrustsLand and Property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一宗商業物業(九龍彌敦道760號Cosmopolitan Centre M樓M07號舖,下稱「該物業」)的爭議。第一原告(父親)聲稱該物業由第二原告(兒子)以信託形式為他持有。父親對所有四名被告提出不誠實協助 (dishonest assistance) 及非法串謀 (unlawful conspiracy) 索賠,並對第一被告提出知情收受 (knowing receipt) 索賠。兒子則根據《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第27條向第二及第三被告索賠。爭議核心在於父親於2000年及2001年透過兩份贈與契據 (Deeds of Gift) 將該物業轉讓予兒子後,該物業是否仍由兒子以信託形式為父親持有,以及兒子隨後將該物業抵押及出售予第一被告的交易是否屬虛假交易 (sham transaction)。

CHINA GOLD FINANCE LTD v. CI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CACV11/2015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Kwan and Chu JJA26/11/2015
Civil LawContractCivil ProcedureAppeal

原告於1999年向第一被告提供港幣4,000萬元貸款,第二及第三被告為擔保人。原告於2001年提起訴訟追討該筆貸款。2005年,原告與海南國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HGRED)簽訂協議。被告抗辯指原告已將貸款轉讓予HGRED,因此無權起訴。此外,被告聲稱已部分償還貸款。原審法官駁回部分還款的抗辯,但接納轉讓的抗辯,裁定原告敗訴。原告就此判決提出上訴。

SITI KHOTIMAH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422/2021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Kwan VP and Au JA27/2/2022[2022] HKCA 327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上訴,申請人Siti Khotimah (SK) 及 Reza Sahin (RS) 均為重複的「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 申請人。SK是一名印尼國民,因逾期逗留及偽造身份證被捕及定罪。她曾提出不驅回聲請,但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她再次提出聲請,但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她發出限制訴訟令 (restricted proceedings order, RPO)。RS是一名孟加拉國民,非法入境香港。他亦曾提出不驅回聲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他再次提出聲請,同樣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他發出限制訴訟令。兩名申請人均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便提出本上訴。

SITI KHOTIMAH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420/2021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Kwan VP and Au JA27/2/2022[2022] HKCA 327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上訴,申請人Siti Khotimah (SK) 及 Reza Sahin (RS) 均為重複的「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 申請人。SK是一名印尼國民,因逾期逗留及偽造身份證被捕及定罪。她曾提出不驅回聲請,但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她再次提出聲請,但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她發出限制訴訟令 (restricted proceedings order, RPO)。RS是一名孟加拉國民,非法入境香港。他亦曾提出不驅回聲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他再次提出聲請,同樣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他發出限制訴訟令。兩名申請人均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便提出本上訴。

KNM v. HTF

HCMP288/2011高等法院(雜項)Hartmann and Fok JJA6/9/2011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源於一宗婚姻附屬濟助 (ancillary financial relief) 案件。原審法官於2010年9月24日作出附屬濟助命令,但拒絕了申請人(前妻)將某些資產和款項加回家庭資產池的申請。申請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leave to appeal),質疑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申請人認為原審法官在多項事實認定上犯錯,包括對被告(前夫)及其父母(第一及第二介入方)之間「虛假安排」的性質、每月付款的真實性、以及被告在多處物業中的實益權益 (beneficial interest) 的判斷。

LKW 訴 DD

FACV16/2008終審法院(民事)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夏正民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12/11/2010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訴訟 (ancillary relief proceedings)。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裁定丈夫總資產為港幣4,650,000元,判給妻子三分之一,即港幣1,550,000元。妻子不服上訴至上訴法庭,上訴法庭將共同資產修訂為港幣5,365,000元,並引用英國上議院的判例,判給妻子一半,即港幣2,682,500元。丈夫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在婚姻解除時和之後作出經濟給養命令的正確做法。

RE MK

HCMP2609/2016高等法院(雜項)Lam VP and Yuen JA9/1/2017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Judicial ReviewAppeal

申請人MK就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陳嘉信法官於2016年9月6日駁回一事,未能在法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他於2016年9月30日(以個人身份)提交了延長上訴時間的申請,但未在誓章中解釋延誤原因,亦未在傳票或誓章中列出上訴理由。儘管法庭指示他提交支持申請的陳詞,並發出提醒信,申請人仍未提交任何陳詞或上訴理由草稿。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5/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7/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6/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5/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6/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51/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ISLAM RAJA RAI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HCMP881/2017高等法院(雜項)Lam VP and Poon JA25/6/2017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

申請人於2017年3月14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旨在挑戰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拒絕其延長逗留香港申請的決定。處長於2014年7月31日作出該決定,並於2015年6月9日維持原判。申請人隨後向行政長官請願,行政長官於2017年3月3日維持處長的決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法官於2017年3月22日拒絕批予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未能在14天內上訴,並於2017年4月13日申請延長上訴時間。

RE MOSHSIN ALI

CACV54/2018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McWalters JA and Poon JA29/11/2018[2018] HKCA 907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曾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副法官拒絕延長其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時間的決定提出上訴,但被拒絕。申請人現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就上訴法庭拒絕其上訴許可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提交了動議通知書、誓章及書面陳詞,列出多項理由,包括指上訴法庭的判決不公平不合理、法官未能查明孟加拉的危險實況、未能查明當值律師服務的公信力不足等。

CHU ON FONG WINTER v. THE APPEAL PANEL (HOUSING) AND ANOTHER

HCMP982/2017高等法院(雜項)Lam VP and Barma JA19/7/2017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曾向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質疑上訴委員會(房屋)維持房屋委員會發出的遷出通知書的決定。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於2017年3月22日以書面形式拒絕批予許可,理由是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理據缺乏實質理據。申請人未在14天內提出上訴,而是於2017年4月5日向區慶祥法官申請延長上訴時間,該申請於2017年4月12日被駁回。隨後,申請人於2017年4月27日向上訴法庭申請延長上訴時間。

TADJUDIN SUNNY v. BANK OF AMERICA, NATIONAL ASSOCIATION

CACV12/2015上訴法庭(民事)Kwan JA, Barma JA and Chow J27/9/2016
Civil LawEmployment and LabourCivil ProcedureAppeal

原告人Tadjudin Sunny向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 National Association)索償,指其2005年、2006年及2007年的酌情花紅(discretionary bonuses)被低估。原審法庭(To J)駁回了原告人關於2005年和2006年花紅的申索,但裁定原告人2007年花紅損失的申索成立。上訴法庭在2016年5月20日駁回了銀行就法律責任和賠償金額提出的上訴,但允許原告人就判決前利息(pre-judgment interest)利率提出的交叉上訴。原告人隨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提出了九個法律問題,主要圍繞花紅酌情權的審查標準、可比員工花紅記錄的可發現性、花紅政策的約束力以及性別歧視索償的管轄權等。

RE AHMED SYED RAFIQ

CACV272/2017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Chu and Barma JJA3/6/2018[2018] HKCA 315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AHMED SYED RAFIQ早前因未能遵守於2017年12月19日發出的「除非命令」(unless order),導致其上訴被駁回。上訴法庭已於2018年3月26日頒下判決,拒絕解除該駁回命令。申請人隨後於2018年4月3日提交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聲稱缺乏資源和協助準備上訴,但法庭認為他能夠提交各種文件和書面陳詞,故不接納此說法。

RE AHMED SYED RAFIQ

CACV272/2017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and Chu JA25/3/2018[2018] HKCA 178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Judicial Review

申請人Ahmed Syed Rafiq於2013年從巴基斯坦經深圳抵港,並於同年9月提出難民申請,其後提交免遣返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理由是受到當地黑幫威脅,並指控黑幫與警方勾結。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6年2月及12月先後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提出上訴,亦於2017年3月被駁回。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於2017年11月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伍慧明暫委法官拒絕。申請人就此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因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交上訴文件夾而被自動駁回。申請人現申請撤銷該駁回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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