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MK就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陳嘉信法官於2016年9月6日駁回一事,未能在法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他於2016年9月30日(以個人身份)提交了延長上訴時間的申請,但未在誓章中解釋延誤原因,亦未在傳票或誓章中列出上訴理由。儘管法庭指示他提交支持申請的陳詞,並發出提醒信,申請人仍未提交任何陳詞或上訴理由草稿。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在申請人未能解釋延誤原因、未提交上訴理由草稿及未按法庭指示提交陳詞的情況下,法庭是否應行使酌情權批准其延長上訴時間的申請。
法庭認為,申請人未能提交支持其延長上訴時間申請的陳詞,亦未提供任何上訴理由草稿以供法庭評估其可爭辯性。在缺乏這些基本資料的情況下,法庭沒有基礎行使酌情權批准延長上訴時間。因此,法庭駁回了申請人的傳票。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了申請人於2016年9月30日提交的延長上訴時間的傳票申請。由於申請人未能提供上訴理由草稿及支持陳詞,法庭拒絕行使酌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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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延長上訴時間,但必須提供延誤的合理解釋及上訴理由草稿,否則法庭可能拒絕。
根據本案,申請人應提交解釋延誤原因的誓章、上訴理由草稿以及支持申請的陳詞。
如果申請人未能解釋延誤原因,也未能提供上訴理由草稿以評估其可爭辯性,法庭將沒有基礎行使酌情權批准延長時間。
Re: MK HCMP260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