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指標案例

精選 874 宗 民事程序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PW v. PPTW

CACV224/2013Lam VP, Kwan and Chu JJA6/11/2014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Costs

本案源於一宗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案件。原審法官在評估丈夫(上訴人)的資產時,將其在Welton USA的權益按持續經營 (going concern) 基礎估值為590萬美元。原審法官將資產按55:45的比例分配予丈夫和妻子(呈請人)。丈夫不滿判決,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前,丈夫試圖引入新證據,即Welton USA已決定清盤,其權益估值應為約497萬美元,而非原審法官所採納的持續經營估值。

RE ISLAM RAFIQUL

CACV219/2018Lam VP, Yuen and Kwan JJA23/1/2019[2019] HKCA 103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ISLAM RAFIQUL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被拒絕後,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該上訴於2018年9月3日被駁回。隨後,申請人於2018年9月4日提交動議通知書,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人提交了書面陳詞,闡述了其案件的事實背景,並引用了多項判例,主張在處理酷刑聲請時應採用高標準的公平性,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在審議其案件實質理據時犯錯,且決策者有普通法上的公平行事責任。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6/2007Saunders J8/4/2009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51/2007Saunders J8/4/2009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5/2007Saunders J8/4/2009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7/2007Saunders J8/4/2009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5/2007Saunders J8/4/2009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6/2007Saunders J8/4/2009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51/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6/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5/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7/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5/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6/2007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DCCJ5613/202316/12/2024[2024] HKDC 2110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DCCJ5546/202316/12/2024[2024] HKDC 2110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DCCJ5614/202316/12/2024[2024] HKDC 2110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DCCJ5505/202316/12/2024[2024] HKDC 2110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DCCJ2496/202416/12/2024[2024] HKDC 2110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DCCJ5511/202316/12/2024[2024] HKDC 2110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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