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ISLAM RAFIQUL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被拒絕後,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該上訴於2018年9月3日被駁回。隨後,申請人於2018年9月4日提交動議通知書,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人提交了書面陳詞,闡述了其案件的事實背景,並引用了多項判例,主張在處理酷刑聲請時應採用高標準的公平性,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在審議其案件實質理據時犯錯,且決策者有普通法上的公平行事責任。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是否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1)(b)條所訂明的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法定準則。具體而言,法院需判斷申請人提出的問題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問題」(questions of great, general, or public importance),或是否屬於「其他理由」(otherwise limb) 應獲准上訴的情況。
上訴法庭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審查了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據。法院認為,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中,並未提出任何具有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此外,法院亦未發現有任何「其他理由」應授予上訴許可。因此,申請人未能滿足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法定準則,其申請被駁回。法院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在沒有口頭聆訊的情況下,依據書面文件決定此申請。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駁回了申請人於2018年9月4日提交的動議通知書,即拒絕其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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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上訴至終審法院需滿足特定法定準則,包括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問題,或有其他理由應獲准上訴。
可以。如果上訴法庭駁回上訴,當事人可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但需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的準則。
在本案中,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具有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也無其他理由獲准上訴,因此其申請被駁回。
Islam Rafiqul CACV21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