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本案涉及13宗由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訴訟,這些案件曾一併進行和解會議。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8月22日撤銷了原告人恢復法律程序的申請,導致原告人提出上訴。同時,部分被告人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待高等法院處理其司法覆核申請。其中一名被告人甄先生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拒絕後再次申請,導致其案件暫停。法庭需處理原告人的上訴、被告人的擱置申請,以及甄先生案件的法律程序恢復問題。
精選 316 宗 民事程序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13宗由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訴訟,這些案件曾一併進行和解會議。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8月22日撤銷了原告人恢復法律程序的申請,導致原告人提出上訴。同時,部分被告人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待高等法院處理其司法覆核申請。其中一名被告人甄先生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拒絕後再次申請,導致其案件暫停。法庭需處理原告人的上訴、被告人的擱置申請,以及甄先生案件的法律程序恢復問題。
本案涉及13宗由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訴訟,這些案件曾一併進行和解會議。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8月22日撤銷了原告人恢復法律程序的申請,導致原告人提出上訴。同時,部分被告人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待高等法院處理其司法覆核申請。其中一名被告人甄先生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拒絕後再次申請,導致其案件暫停。法庭需處理原告人的上訴、被告人的擱置申請,以及甄先生案件的法律程序恢復問題。
本案涉及13宗由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訴訟,這些案件曾一併進行和解會議。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8月22日撤銷了原告人恢復法律程序的申請,導致原告人提出上訴。同時,部分被告人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待高等法院處理其司法覆核申請。其中一名被告人甄先生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拒絕後再次申請,導致其案件暫停。法庭需處理原告人的上訴、被告人的擱置申請,以及甄先生案件的法律程序恢復問題。
本案涉及13宗由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訴訟,這些案件曾一併進行和解會議。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8月22日撤銷了原告人恢復法律程序的申請,導致原告人提出上訴。同時,部分被告人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待高等法院處理其司法覆核申請。其中一名被告人甄先生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拒絕後再次申請,導致其案件暫停。法庭需處理原告人的上訴、被告人的擱置申請,以及甄先生案件的法律程序恢復問題。
本案涉及13宗由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訴訟,這些案件曾一併進行和解會議。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8月22日撤銷了原告人恢復法律程序的申請,導致原告人提出上訴。同時,部分被告人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待高等法院處理其司法覆核申請。其中一名被告人甄先生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拒絕後再次申請,導致其案件暫停。法庭需處理原告人的上訴、被告人的擱置申請,以及甄先生案件的法律程序恢復問題。
本案涉及13宗由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訴訟,這些案件曾一併進行和解會議。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8月22日撤銷了原告人恢復法律程序的申請,導致原告人提出上訴。同時,部分被告人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待高等法院處理其司法覆核申請。其中一名被告人甄先生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拒絕後再次申請,導致其案件暫停。法庭需處理原告人的上訴、被告人的擱置申請,以及甄先生案件的法律程序恢復問題。
本案涉及13宗由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訴訟,這些案件曾一併進行和解會議。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8月22日撤銷了原告人恢復法律程序的申請,導致原告人提出上訴。同時,部分被告人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待高等法院處理其司法覆核申請。其中一名被告人甄先生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拒絕後再次申請,導致其案件暫停。法庭需處理原告人的上訴、被告人的擱置申請,以及甄先生案件的法律程序恢復問題。
本案源於一宗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案件。原審法官在評估丈夫(上訴人)的資產時,將其在Welton USA的權益按持續經營 (going concern) 基礎估值為590萬美元。原審法官將資產按55:45的比例分配予丈夫和妻子(呈請人)。丈夫不滿判決,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前,丈夫試圖引入新證據,即Welton USA已決定清盤,其權益估值應為約497萬美元,而非原審法官所採納的持續經營估值。
本案為一宗刑事上訴案件,涉及兩名申請人Ku Kwok Wai及Li Kin Chuen。判決書內容主要為一份更正啟事 (corrigendum),指出原判決書中對第二申請人Li Kin Chuen的稱謂有誤,應更正為「第二申請人」。更正啟事由倫明高上訴法官的書記發出,日期為2012年8月7日。
本案涉及五宗訴訟,原告為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員工,他們聲稱對第一被告張才奎所持有的CSI股份擁有實益權益。原告申請委任接管人 (receivers) 管理這些股份。第一被告張才奎被指控作為受託人 (trustee) 存在利益衝突,並採取行動損害受益人 (beneficiaries) 的利益,包括試圖以低價回購員工股份、批准對CSI不利的股份配售、以及向其本人及兒子授予大額購股權。此外,有證據顯示,有組織的活動對原告施壓,要求他們撤回訴訟,甚至威脅他們出售其信託權益。
本案涉及五宗訴訟,原告為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員工,他們聲稱對第一被告張才奎所持有的CSI股份擁有實益權益。原告申請委任接管人 (receivers) 管理這些股份。第一被告張才奎被指控作為受託人 (trustee) 存在利益衝突,並採取行動損害受益人 (beneficiaries) 的利益,包括試圖以低價回購員工股份、批准對CSI不利的股份配售、以及向其本人及兒子授予大額購股權。此外,有證據顯示,有組織的活動對原告施壓,要求他們撤回訴訟,甚至威脅他們出售其信託權益。
本案涉及五宗訴訟,原告為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員工,他們聲稱對第一被告張才奎所持有的CSI股份擁有實益權益。原告申請委任接管人 (receivers) 管理這些股份。第一被告張才奎被指控作為受託人 (trustee) 存在利益衝突,並採取行動損害受益人 (beneficiaries) 的利益,包括試圖以低價回購員工股份、批准對CSI不利的股份配售、以及向其本人及兒子授予大額購股權。此外,有證據顯示,有組織的活動對原告施壓,要求他們撤回訴訟,甚至威脅他們出售其信託權益。
本案涉及五宗訴訟,原告為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員工,他們聲稱對第一被告張才奎所持有的CSI股份擁有實益權益。原告申請委任接管人 (receivers) 管理這些股份。第一被告張才奎被指控作為受託人 (trustee) 存在利益衝突,並採取行動損害受益人 (beneficiaries) 的利益,包括試圖以低價回購員工股份、批准對CSI不利的股份配售、以及向其本人及兒子授予大額購股權。此外,有證據顯示,有組織的活動對原告施壓,要求他們撤回訴訟,甚至威脅他們出售其信託權益。
本案涉及五宗訴訟,原告為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員工,他們聲稱對第一被告張才奎所持有的CSI股份擁有實益權益。原告申請委任接管人 (receivers) 管理這些股份。第一被告張才奎被指控作為受託人 (trustee) 存在利益衝突,並採取行動損害受益人 (beneficiaries) 的利益,包括試圖以低價回購員工股份、批准對CSI不利的股份配售、以及向其本人及兒子授予大額購股權。此外,有證據顯示,有組織的活動對原告施壓,要求他們撤回訴訟,甚至威脅他們出售其信託權益。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本案涉及多宗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申請,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處理酷刑聲請 (CAT claim) 的系統。原審判決已於2008年12月5日頒布,裁定申請人勝訴。由於各方未能就判決後的聲明達成協議,故再次開庭。此外,申請人亦尋求更改原先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申請一份補充判決 (supplementary judgment),以處理原先司法覆核申請中關於「沒有指引或規定及時處理酷刑聲請」的程序不公問題(即延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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