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精選 706 宗 民事程序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本案為一宗誹謗訴訟。第一原告投訴第一被告誹謗她患有老人痴呆症/阿茲海默症,並虛假指控她聲稱捐贈60億港元予慈善機構(即第二原告)的款項最終會回流至她本人。第一被告在抗辯中援引了「Lucas-Box」原則,聲稱有合理理由懷疑第一原告的認知能力受損,且其慈善捐款旨在推動其個人和政治議程。第一被告因此申請特定文件披露 (specific discovery),以支持其抗辯理由。
原告就其出生時的醫療疏忽索償,指控其於1990年7月因錯誤診斷接受不必要手術,導致心臟出現房室中隔缺損 (atrial septal defect, ASD)。原告聲稱此缺損阻礙其正常成長與發展,並導致終身殘疾。案件已排期於2011年9月開審,原告在開審前申請傳召臨床心理學家提供專家證據,以支持其未來收入損失及痛苦、損害和損失 (PSLA) 的賠償申索。被告方反對此申請,認為專家意見具爭議性且申請過遲。
本案源於一宗離婚呈請。妻子(呈請人)在香港提交離婚呈請,但原審法官裁定香港法院對此案沒有司法管轄權,因此駁回呈請。妻子獲准上訴。丈夫(答辯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要求妻子為上訴支付訟費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理由是妻子並非香港常居居民,且可能經濟拮据,在香港境外執行訟費命令將面臨困難和額外開支。妻子反駁指,家庭大部分資產由丈夫控制,且根據中國內地法律,離婚時資產原則上應均等分配,她應得的份額足以支付任何訟費命令。
原告人Fung Chun Man因醫療疏忽導致心臟不必要手術,向醫院管理局(第一被告)及律政司司長(代表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第二被告)提出人身傷害訴訟。第二被告在審訊開始時承認疏忽診斷,並對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負責。原告人獲准終止對第一被告的訴訟。法庭隨後判原告人勝訴,並頒布臨時訟費命令 (costs order nisi),要求第二被告支付原告人的訟費及第一被告的訟費。第二被告申請更改此訟費命令,要求第一被告的訟費由原告人支付。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請。丈夫與妻子於1996年結婚,婚姻持續14年,育有兩子。丈夫在婚前已累積大量資產,包括Welton USA的股份和柴灣物業 (Chaiwan Property)。婚姻期間,丈夫的Welton USA分派的款項(約1.5億港元)用於償還柴灣物業的按揭貸款,並彌補Welton Electronics的虧損,以及支付家庭開支。妻子在婚姻期間為全職家庭主婦。原審法官裁定雙方總資產約2.92億港元,並命令丈夫向妻子支付130,318,980港元的一次性付款,並將總資產按45%(妻子)和55%(丈夫)的比例分配。丈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主要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在分配資產時,錯誤地將婚前資產納入均等分配原則 (sharing principle) 的考量。
申請人ISLAM RAFIQUL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被拒絕後,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該上訴於2018年9月3日被駁回。隨後,申請人於2018年9月4日提交動議通知書,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人提交了書面陳詞,闡述了其案件的事實背景,並引用了多項判例,主張在處理酷刑聲請時應採用高標準的公平性,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在審議其案件實質理據時犯錯,且決策者有普通法上的公平行事責任。
申請人曾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副法官拒絕延長其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時間的決定提出上訴,但被拒絕。申請人現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就上訴法庭拒絕其上訴許可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提交了動議通知書、誓章及書面陳詞,列出多項理由,包括指上訴法庭的判決不公平不合理、法官未能查明孟加拉的危險實況、未能查明當值律師服務的公信力不足等。
本案源於龔如心女士於2007年逝世後,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第一答辯人)提出遺囑認證訴訟,尋求法庭確認其持有的2002年遺囑有效性,並質疑陳振聰(申請人)提出的2006年遺囑的真實性。陳振聰聲稱2006年遺囑指定他為龔如心全部遺產的唯一受益人。原審法庭裁定2006年遺囑為偽造,駁回陳振聰的申索。陳振聰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被駁回,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亦被拒絕。陳振聰遂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是一名印度國民,於2015年1月6日抵港,其逗留許可於同年1月20日屆滿後非法逾期逗留。他於2015年2月4日被捕,並於2月6日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因土地糾紛會被家人傷害或殺害。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於2015年11月12日拒絕其聲請,並於2016年12月29日再次拒絕其酷刑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於2017年3月9日被駁回。申請人其後兩度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均被拒絕,本案為第二次申請被拒後的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21年半的婚姻。妻子(原訴人)與丈夫(答辯人)於1982年結婚,育有一名成年兒子。丈夫與介入人(同居伴侶)於1994年開始同居,並育有兩名子女。原審法官裁定丈夫為一家BVI公司(NAIGL)83.1%股份的實益擁有人,並將丈夫與妻子的資產總額定為3.62億港元,裁定丈夫佔55%,妻子佔45%。雙方及介入人均對資產分配及NAIGL股份所有權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21年半的婚姻。妻子(原訴人)與丈夫(答辯人)於1982年結婚,育有一名成年兒子。丈夫與介入人(同居伴侶)於1994年開始同居,並育有兩名子女。原審法官裁定丈夫為一家BVI公司(NAIGL)83.1%股份的實益擁有人,並將丈夫與妻子的資產總額定為3.62億港元,裁定丈夫佔55%,妻子佔45%。雙方及介入人均對資產分配及NAIGL股份所有權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21年半的婚姻。妻子(原訴人)與丈夫(答辯人)於1982年結婚,育有一名成年兒子。丈夫與介入人(同居伴侶)於1994年開始同居,並育有兩名子女。原審法官裁定丈夫為一家BVI公司(NAIGL)83.1%股份的實益擁有人,並將丈夫與妻子的資產總額定為3.62億港元,裁定丈夫佔55%,妻子佔45%。雙方及介入人均對資產分配及NAIGL股份所有權提出上訴。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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