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合理的確定性 (reasonable certainty) 列出被指控的言論。然而,對於口頭言論,若能證明實質上相同,則「或實質上類似的誹謗言論」 (or substantially similar defamatory words) 的表述是可接受的。
法院會考慮言論的整體語境 (entire context) 來判斷其是否具備所指稱的誹謗含義。即使言論本身看似中性,但在特定語境下仍可能被解釋為誹謗。
不一定。法院通常傾向於要求申請進一步詳情 (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 以糾正缺陷,而非直接剔除整個申索陳述書,尤其是在言論仍可能具有誹謗含義的情況下。
Ho Yuen Ki Winnie v Ho Hung Sun Stanley HCA391/2006
本案原告為「十姑娘」何婉琪及其於2003年成立的慈善基金會Moon Valley Foundation Limited。被告為何鴻燊及其公司Sociedade de Turismo e Diversoes de Macau, S.A. (STDM)。原告於2006年2月22日提起訴訟,控告被告誹謗。被告律師指出原告的申索陳述書 (Statement of Claim) 存在缺陷,並要求原告撤回或修改。原告提交了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 (Amended Statement of Claim, ASOC)。第一被告隨後申請剔除 (striking out) ASOC中的部分段落,或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4A號命令 (Order 14A,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尋求裁定。原告亦申請重新修訂ASOC中的某些段落。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告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中,被告所指稱的誹謗言論是否具備所聲稱的誹謗含義 (defamatory meaning)。被告方爭辯,部分言論無法構成誹謗,或其轉載 (republication) 的言論與原始言論不符,因此不應由被告負責。此外,被告質疑法院是否有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4A號命令裁定誹謗案件中言論是否具備所指稱的含義。
法官在分析中指出,誹謗案件中,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合理的確定性 (reasonable certainty) 闡明被指控的言論。然而,對於口頭言論,若原告能證明所說的誹謗言論實質上具有相同效果,則「或實質上類似的誹謗言論」 (or substantially similar defamatory words) 的表述並不會造成困擾。法官強調,判斷言論是否具備誹謗含義,需考慮其整體語境 (entire context)。對於被告提出的剔除申請,法官認為,許多被質疑的言論在適當語境下,仍可被合理地解釋為具有誹謗含義,因此不應被剔除。法官亦指出,若缺乏足夠詳情,應申請進一步詳情 (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而非剔除。
本案引用了英國上訴法院的 Best v. Charter Medical of England Limited & another [2001] EWCA Civ. 1588 案,該案討論了誹謗訴訟中申索陳述書的撰寫要求,特別是關於必須以合理確定性列出被指控言論的原則。此外,也提及了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第9版和第10版) 中關於口頭言論舉證的相關評論。
法官駁回了第一被告的剔除申請 (Striking Out Application) 和不允許修訂申請 (Disallowing Application)。對於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4A號命令提出的裁定申請 (O14A Application),法官假設法院有管轄權,但鑑於已裁定相關段落可能具有所指稱的含義,因此也駁回了該申請。原告的重新修訂申請 (Re-Amendment Application) 獲准。訟費方面,原告獲得原傳票和修訂傳票的訟費,被告則獲得重新修訂申請的訟費。
本判決重申了誹謗訴訟中,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合理確定性列出被指控言論的重要性,但同時也確認了在口頭誹謗案件中,若能證明言論實質上相同,則「或實質上類似的誹謗言論」的表述是可接受的。判決還強調,在判斷言論是否具誹謗性時,應考慮其整體語境。此外,對於申索陳述書的缺陷,法院傾向於要求提供進一步詳情而非直接剔除,這對訴訟策略有重要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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