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宗人身傷害訴訟 (Personal Injuries Action),原告人FUNG CHUN MAN控告醫院管理局 (Hospital Authority) 為第一被告,以及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代表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為第二被告。判決日期為2011年11月11日,但隨後於2011年11月28日發布了一份更正通知 (Corrigendum),指出判決書第74段J行的一個金額數字有誤,應為「$355,800」而非「$345,800」。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是關於人身傷害索賠中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具體而言,更正通知表明判決書中有一項金額計算錯誤,需要修正。這暗示了原告人可能就其所受傷害尋求賠償,而法院需要確定適當的賠償金額。
判決書的更正通知本身並未詳細闡述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但其存在表明法院在原判決中已就人身傷害索賠作出裁決,並計算了損害賠償金額。更正通知僅針對判決書中一個數字錯誤進行修正,這項修正本身不改變原判決的法律原則或分析,而是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判決書的更正通知指示將原判決書第74段J行的金額從「$345,800」更正為「$355,800」。這表明法院已裁定原告人獲得賠償,並對賠償金額作出了最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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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案中,法院發布了更正通知 (Corrigendum),將判決書中一項金額錯誤從「$345,800」更正為「$355,800」。
更正通知 (Corrigendum) 是法院發布的文件,用於修正已發布判決書中的筆誤或明顯錯誤,以確保判決內容的準確性。
通常不會。更正通知主要用於修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或計算錯誤,而非改變案件的實質裁決或法律原則。本案僅修正了賠償金額。
Fung Chun Man v Hospital Authority HCPI1113/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