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被告訴訟中成功被告的訟費承擔?

Fung Chun Man v Hospital Authority HCPI1113/2006

申請駁回
二被告改訟費令被駁,仍須付一被告訟費。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Bharwaney J19/2/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FUNG CHUN MAN v HOSPITAL AUTHORITY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for and on behalf of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harwaney J

案情摘要

原告人Fung Chun Man因醫療疏忽導致心臟不必要手術,向醫院管理局(第一被告)及律政司司長(代表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第二被告)提出人身傷害訴訟。第二被告在審訊開始時承認疏忽診斷,並對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負責。原告人獲准終止對第一被告的訴訟。法庭隨後判原告人勝訴,並頒布臨時訟費命令 (costs order nisi),要求第二被告支付原告人的訟費及第一被告的訟費。第二被告申請更改此訟費命令,要求第一被告的訟費由原告人支付。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在第二被告承認責任後,原告人是否仍有合理理由繼續對第一被告提出訴訟。第二被告主張,第一被告的訟費應由原告人承擔,而非由第二被告承擔。法庭需要判斷是否應維持原來的「桑德森命令」(Sanderson order),即由第二被告直接支付第一被告的訟費,或改為「布洛克命令」(Bullock order),即原告人先支付第一被告訟費再向第二被告追討。

判決理由

法庭分析了「桑德森命令」和「布洛克命令」的適用原則,強調關鍵在於原告人對成功被告提出訴訟是否合理。法庭引用了Besterman v British Motor Cab Co. Ltd.的原則,指出若原告人合理地對兩名被告提出訴訟,且無法確定哪一方是真正應負責者,則成功被告的訟費應由有過失的被告承擔。考慮到原告人所取得的專家醫療證據,以及第二被告否認責任且存在可能獲免責的風險,法庭認為原告人繼續對第一被告提出訴訟是合理的。因此,法庭維持了由第二被告直接支付第一被告訟費的「桑德森命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並依據其原則進行分析:

  • Sanderson v Blyth Theatre Co. [1903] 2 KB 533, CA:確立了「桑德森命令」的原則。
  • Besterman v British Motor Cab Co. Ltd. [1914] 3 KB 181:闡明了在合理情況下,成功被告的訟費應由有過失的被告承擔。
  • Goldsworth v Brickell [1987] 1 CH 378:確認法庭在訟費方面的廣泛酌情權。
  • Mulready v Bell [1953] 2 All E.R. 215:澄清了不同訴訟因由不影響「桑德森命令」或「布洛克命令」的適用性。
  • Lee Lai Ha & Anor. v. Hong Sau Ling & Anor. [1993] 1 HKLR 86:強調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應考慮案件結束前的不確定性。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了第二被告更改臨時訟費命令的申請,維持了原判。即第二被告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以及第一被告的訟費(「桑德森命令」)。此外,法庭指示第二被告支付本次申請的訟費,並指示原告人的訟費根據法律援助規例進行評定。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在多被告訴訟中,法庭在決定訟費分攤時,會著重考慮原告人對成功被告提出訴訟的合理性。即使最終只有一名被告被判有責,若原告人在訴訟初期面對責任否認及不確定性,其對其他被告的訴訟仍可能被視為合理,從而導致「桑德森命令」或「布洛克命令」的適用。這對處理複雜醫療疏忽案件中的多方責任問題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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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告了兩個人,其中一個沒責任,誰來付他的律師費?
A.

根據本案判決,如果原告人合理地對兩名被告提出訴訟,則最終被判有責的被告可能需要支付成功被告的訟費。

Q.什麼是「桑德森命令」?
A.

「桑德森命令」(Sanderson order) 是一種訟費命令,要求敗訴的被告直接支付成功被告的訟費。

Q.原告人何時可以合理地起訴多個被告?
A.

本案指出,當原告人面對被告否認責任且存在被告可能獲免責的風險時,若有非牽強的證據,起訴多個被告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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