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認證訴訟中偽造遺囑的訟費判決?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v Chan Chun Chuen HCAP8/2007

申請獲批
原告敗訴,須付訟費。
高等法院(遺囑認證)Lam J16/3/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 訴 陳振聰 及 律政司司長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林文瀚法官 (Hon Lam J)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龔如心遺產爭議的訟費判決。原告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華懋慈善基金」)成功挑戰第一被告陳振聰所聲稱的2006年遺囑為偽造。法院在2010年2月2日的判決中已作出初步訟費命令。各方現申請更改該訟費命令,主要爭議點包括訟費支付基礎(彌償基準 (indemnity basis) 或部分扣減)、律政司司長的訟費承擔方,以及遺產管理人的訟費處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第一被告是否應以彌償基準支付原告的訟費;律政司司長作為第二被告的訟費應由誰承擔,以及是否應由第一被告彌償遺產;原告在訴訟中提出但未獲成功的替代性爭議點(如遺囑能力 (testamentary capacity) 和遺囑意圖 (testamentary intention))是否應導致其訟費被扣減;以及原告的訴訟行為(如未及早提出偽造指控、披露問題及更換法律團隊)是否應影響其訟費追討。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由於第一被告明知2006年遺囑屬偽造仍試圖呈請,其行為構成欺詐法庭以謀取經濟利益,此等行為應受譴責並以彌償基準 (indemnity basis) 判處訟費。法官引用了《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5條,考慮各方行為,特別是第一被告的惡劣行為。對於原告提出的替代性爭議點,法官認為其提出這些爭議點是合理的,因為遺產龐大且2006年遺囑與龔如心長期以來的慈善意願不符,故不應因此扣減其訟費。律政司司長作為公益監護人 (parens patriae) 參與訴訟是合理且必要的,其訟費應由遺產支付,並由第一被告彌償遺產。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來確立訟費判決的原則:

  • In re Elgindata (No 2) [1992] 1 WLR 1207:討論了在訟費判決中採用基於爭議點的處理方式。
  • Sanfield Building Contractors Ltd v Li Kai Cheong [2003] 3 HKLRD 48:確立了在侵權訴訟中作出桑德森命令 (Sanderson order) 或布洛克命令 (Bullock order) 的適用原則,即兩個訴訟因由是否相關聯。
  • The Public Trustee v Annous (1992) NSW Lexis 6832:確立了在遺囑認證訴訟中,若一方明知遺囑為偽造仍試圖呈請,可判處彌償訟費。
  • Nina Kung v Wang Din Shin (No 2) (2006) 9 HKCFAR 800:確認了遺囑認證訴訟的訟費責任通常涵蓋遺產管理人的費用。
  • Thomas Vincent v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No 2) [2004] 3 HKLRD 471:討論了成功方在某些爭議點上失敗是否應支付對方訟費的問題。
  • AEI Rediffusion Music Ltd v Phonographic Performance Ltd [1999] 1 WLR 1507:提及了在訟費判決中採用基於爭議點的方法。
  • Multiplex Constructions v Cleveland Bridge [2008] EWHC 2280 (TCC):提供了關於酌情決定訟費的八項指導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命令第一被告陳振聰須以彌償基準支付原告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的訟費,但需扣除與遺囑能力專家證人相關的兩天訟費,該部分由遺產支付。律政司司長的訟費由遺產支付,並由第一被告彌償遺產。遺產管理人的訟費亦由第一被告彌償遺產。法庭批准委聘四名大律師的證明書。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遺囑認證訴訟中,若一方明知遺囑為偽造仍試圖呈請,其惡劣行為將導致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即使成功方在某些替代性爭議點上未能勝訴,只要其提出這些爭議點是合理的,其訟費通常不應被扣減。此外,律政司司長作為公益監護人參與涉及慈善元素的重大遺產案件,其訟費可由遺產支付,並由導致訴訟的一方彌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如果有人明知遺囑是偽造的,還堅持要法庭認證,會有什麼後果?
A.

法庭會嚴厲譴責此類行為,並可能命令該方以彌償基準 (indemnity basis) 支付所有訟費,以反映其惡劣行為。

Q.律政司司長在遺產爭議中扮演什麼角色?他的訟費由誰承擔?
A.

律政司司長作為公益監護人 (parens patriae) 參與涉及慈善元素的重大遺產案件是合理且必要的,其訟費通常由遺產支付,並由導致訴訟的一方彌償。

Q.如果訴訟中提出多個爭議點,但只有部分成功,訟費會如何計算?
A.

即使成功方在某些替代性爭議點上未能勝訴,只要其提出這些爭議點是合理的,其訟費通常不應被扣減。法庭會考慮整體情況和各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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