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W v. PPTW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請。丈夫與妻子於1996年結婚,婚姻持續14年,育有兩子。丈夫在婚前已累積大量資產,包括Welton USA的股份和柴灣物業 (Chaiwan Property)。婚姻期間,丈夫的Welton USA分派的款項(約1.5億港元)用於償還柴灣物業的按揭貸款,並彌補Welton Electronics的虧損,以及支付家庭開支。妻子在婚姻期間為全職家庭主婦。原審法官裁定雙方總資產約2.92億港元,並命令丈夫向妻子支付130,318,980港元的一次性付款,並將總資產按45%(妻子)和55%(丈夫)的比例分配。丈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主要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在分配資產時,錯誤地將婚前資產納入均等分配原則 (sharing principle) 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