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精選 705 宗 民事程序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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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HCA 1359/2014(「1359號案件」)及HCA 1341/2014(「1341號案件」)。1359號案件的原告(抵押人)向第一被告(貸款人MSC)借款3900萬美元,並以Yifung Developments Limited(「YDL」)的股份及一處物業作抵押。貸款協議(「FA」)規定,若發生違約事件,MSC可委任接管人。YDL未能按時償還第二及第三期貸款,MSC遂宣布違約並委任接管人。抵押人質疑違約事件的發生及接管人委任的有效性。1341號案件的原告YDL(由新董事代表)則申請強制令,要求前董事交出公司記錄和資產。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HCA 1359/2014(「1359號案件」)及HCA 1341/2014(「1341號案件」)。1359號案件的原告(抵押人)向第一被告(貸款人MSC)借款3900萬美元,並以Yifung Developments Limited(「YDL」)的股份及一處物業作抵押。貸款協議(「FA」)規定,若發生違約事件,MSC可委任接管人。YDL未能按時償還第二及第三期貸款,MSC遂宣布違約並委任接管人。抵押人質疑違約事件的發生及接管人委任的有效性。1341號案件的原告YDL(由新董事代表)則申請強制令,要求前董事交出公司記錄和資產。
本案涉及兩宗針對一名律師的投訴。第一宗投訴關於該律師在處理一宗居者有其屋計劃物業轉讓交易時的行為。該律師在未經房屋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讓當事人簽署了轉讓契草稿,並在其中一名當事人去世後,擅自修改轉讓契內容,並將其註冊。第二宗投訴涉及該律師在處理針對其專業失當索賠時,未能向其專業彌償基金(Insurer)充分披露和解談判的細節,特別是其可能從和解中獲得個人利益的情況。律師紀律審裁組(Tribunal)裁定兩項投訴均成立,並對第一項投訴處以4萬港元罰款,對第二項投訴處以8萬港元罰款。律師就第二項投訴的定罪提出上訴,而律師會則就兩項投訴的罰則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兩宗針對一名律師的投訴。第一宗投訴關於該律師在處理一宗居者有其屋計劃物業轉讓交易時的行為。該律師在未經房屋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讓當事人簽署了轉讓契草稿,並在其中一名當事人去世後,擅自修改轉讓契內容,並將其註冊。第二宗投訴涉及該律師在處理針對其專業失當索賠時,未能向其專業彌償基金(Insurer)充分披露和解談判的細節,特別是其可能從和解中獲得個人利益的情況。律師紀律審裁組(Tribunal)裁定兩項投訴均成立,並對第一項投訴處以4萬港元罰款,對第二項投訴處以8萬港元罰款。律師就第二項投訴的定罪提出上訴,而律師會則就兩項投訴的罰則提出上訴。
申請人Ahmed Syed Rafiq於2013年從巴基斯坦經深圳抵港,並於同年9月提出難民申請,其後提交免遣返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理由是受到當地黑幫威脅,並指控黑幫與警方勾結。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6年2月及12月先後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提出上訴,亦於2017年3月被駁回。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於2017年11月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伍慧明暫委法官拒絕。申請人就此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因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交上訴文件夾而被自動駁回。申請人現申請撤銷該駁回命令。
本案涉及四宗合併審訊的訴訟,主要圍繞武夷集團(Wu Yi Group)與大島集團(Big Island Group)之間的商業糾紛。大島集團旗下的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BIC)向武夷發展有限公司(WYD)及武夷建築有限公司(WYC)追討逾港幣1億元的貸款。BIC聲稱這些款項是根據口頭貸款協議(Loan Agreement)借出,資金來源為一名印尼投資者Ms Lie。WYD和WYC則辯稱這些款項是根據九份資金兌換協議(FEAs)進行的資金兌換,旨在規避中國內地的外匯管制。此外,WYD向BIC追討三筆共港幣50萬元的貸款,BIC則辯稱這些是武夷建築有限公司(WYC)對福島建設有限公司(FBC)的注資,只是被「包裝」成貸款。最後,FBC透過法定衍生訴訟(statutory derivative action)向其董事李信(Mr Lee)追討人民幣265萬元,指控他未經授權更改銀行賬戶授權並挪用資金。
本案涉及四宗合併審訊的訴訟,主要圍繞武夷集團(Wu Yi Group)與大島集團(Big Island Group)之間的商業糾紛。大島集團旗下的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BIC)向武夷發展有限公司(WYD)及武夷建築有限公司(WYC)追討逾港幣1億元的貸款。BIC聲稱這些款項是根據口頭貸款協議(Loan Agreement)借出,資金來源為一名印尼投資者Ms Lie。WYD和WYC則辯稱這些款項是根據九份資金兌換協議(FEAs)進行的資金兌換,旨在規避中國內地的外匯管制。此外,WYD向BIC追討三筆共港幣50萬元的貸款,BIC則辯稱這些是武夷建築有限公司(WYC)對福島建設有限公司(FBC)的注資,只是被「包裝」成貸款。最後,FBC透過法定衍生訴訟(statutory derivative action)向其董事李信(Mr Lee)追討人民幣265萬元,指控他未經授權更改銀行賬戶授權並挪用資金。
本案涉及四宗合併審訊的訴訟,主要圍繞武夷集團(Wu Yi Group)與大島集團(Big Island Group)之間的商業糾紛。大島集團旗下的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BIC)向武夷發展有限公司(WYD)及武夷建築有限公司(WYC)追討逾港幣1億元的貸款。BIC聲稱這些款項是根據口頭貸款協議(Loan Agreement)借出,資金來源為一名印尼投資者Ms Lie。WYD和WYC則辯稱這些款項是根據九份資金兌換協議(FEAs)進行的資金兌換,旨在規避中國內地的外匯管制。此外,WYD向BIC追討三筆共港幣50萬元的貸款,BIC則辯稱這些是武夷建築有限公司(WYC)對福島建設有限公司(FBC)的注資,只是被「包裝」成貸款。最後,FBC透過法定衍生訴訟(statutory derivative action)向其董事李信(Mr Lee)追討人民幣265萬元,指控他未經授權更改銀行賬戶授權並挪用資金。
本案涉及四宗合併審訊的訴訟,主要圍繞武夷集團(Wu Yi Group)與大島集團(Big Island Group)之間的商業糾紛。大島集團旗下的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BIC)向武夷發展有限公司(WYD)及武夷建築有限公司(WYC)追討逾港幣1億元的貸款。BIC聲稱這些款項是根據口頭貸款協議(Loan Agreement)借出,資金來源為一名印尼投資者Ms Lie。WYD和WYC則辯稱這些款項是根據九份資金兌換協議(FEAs)進行的資金兌換,旨在規避中國內地的外匯管制。此外,WYD向BIC追討三筆共港幣50萬元的貸款,BIC則辯稱這些是武夷建築有限公司(WYC)對福島建設有限公司(FBC)的注資,只是被「包裝」成貸款。最後,FBC透過法定衍生訴訟(statutory derivative action)向其董事李信(Mr Lee)追討人民幣265萬元,指控他未經授權更改銀行賬戶授權並挪用資金。
上訴人(妻子)與答辯人(丈夫)於1992年在中國內地結婚,育有一子。他們在深圳定居,丈夫在當地經營公司,妻子為全職家庭主婦。2009年,丈夫獲香港上市公司委任為執行董事,並根據「內地人才及專業人士入境計劃」取得工作許可,全家獲發香港身份證。2014年5月,丈夫在香港高等法院展開訴訟,妻子隨後遷出婚姻居所。2015年6月,妻子提出離婚呈請,指丈夫與香港有實質聯繫,香港法院應有司法管轄權。丈夫否認此點,並申請駁回呈請或擱置訴訟。
本案涉及一宗土地買賣合約。上訴人(買方)與答辯人(賣方)簽訂合約,買方支付了相等於樓價35%的訂金及部分付款。買方其後尋求撤銷合約,但被下級法院裁定無權撤銷。下級法院亦裁定賣方有權沒收該筆款項。終審法院其後裁定買方無權撤銷合約,但賣方無權沒收超出損害賠償金額的款項。終審法院裁定賣方有權獲得違約損害賠償(原審法官評定為3,300萬港元),但須退還多收的款項。雙方同意多收的款項為655萬港元。本判決書處理利息計算及訟費分攤問題。
原告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mpany Limited (PEWC) 於2004年提起三宗訴訟,旨在追討其聲稱以其資金購入的資產,包括PacMOS股份、壽臣山物業及南灣物業。PEWC指控其三名董事胡洪九、仝玉潔及孫道存詐騙,秘密設立公司網絡,並在未經PEWC董事會授權下,將資產轉移至胡洪九實益擁有。被告胡洪九及Top Selection辯稱,存在一項「收購安排」(Takeover Arrangement),根據該安排,資產已轉讓予Willi。原審法官裁定PEWC勝訴,並頒布多項宣告及命令。被告馬金福(Ma)被裁定「知情收受」(knowing receipt) 成立,須就其或其公司Town Sky因使用南灣物業作為貸款抵押而獲得的利益作出交代。胡洪九、Top Selection及馬金福均提出上訴。
原告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mpany Limited (PEWC) 於2004年提起三宗訴訟,旨在追討其聲稱以其資金購入的資產,包括PacMOS股份、壽臣山物業及南灣物業。PEWC指控其三名董事胡洪九、仝玉潔及孫道存詐騙,秘密設立公司網絡,並在未經PEWC董事會授權下,將資產轉移至胡洪九實益擁有。被告胡洪九及Top Selection辯稱,存在一項「收購安排」(Takeover Arrangement),根據該安排,資產已轉讓予Willi。原審法官裁定PEWC勝訴,並頒布多項宣告及命令。被告馬金福(Ma)被裁定「知情收受」(knowing receipt) 成立,須就其或其公司Town Sky因使用南灣物業作為貸款抵押而獲得的利益作出交代。胡洪九、Top Selection及馬金福均提出上訴。
原告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mpany Limited (PEWC) 於2004年提起三宗訴訟,旨在追討其聲稱以其資金購入的資產,包括PacMOS股份、壽臣山物業及南灣物業。PEWC指控其三名董事胡洪九、仝玉潔及孫道存詐騙,秘密設立公司網絡,並在未經PEWC董事會授權下,將資產轉移至胡洪九實益擁有。被告胡洪九及Top Selection辯稱,存在一項「收購安排」(Takeover Arrangement),根據該安排,資產已轉讓予Willi。原審法官裁定PEWC勝訴,並頒布多項宣告及命令。被告馬金福(Ma)被裁定「知情收受」(knowing receipt) 成立,須就其或其公司Town Sky因使用南灣物業作為貸款抵押而獲得的利益作出交代。胡洪九、Top Selection及馬金福均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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