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曾向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質疑上訴委員會(房屋)維持房屋委員會發出的遷出通知書的決定。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於2017年3月22日以書面形式拒絕批予許可,理由是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理據缺乏實質理據。申請人未在14天內提出上訴,而是於2017年4月5日向區慶祥法官申請延長上訴時間,該申請於2017年4月12日被駁回。隨後,申請人於2017年4月27日向上訴法庭申請延長上訴時間。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是申請人是否有充分理由獲批延長上訴時間,以就原訟法庭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上訴法庭需考慮申請人延誤的理由是否可獲原諒,以及其擬提出的上訴是否具有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法庭指出,即使延誤可獲原諒,法院也不會批准延長時間,除非擬提出的上訴具有合理成功機會。申請人未能提交任何上訴草擬理據或其他材料以證明其上訴的潛在實質理據。儘管申請人解釋其延誤是因不熟悉法律程序和術語,但法院認為其未能證明擬提出的上訴有任何成功機會。因此,法院駁回了延長時間的申請。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駁回了申請人於2017年4月27日提出的傳票,即延長上訴時間的申請。這意味著申請人無法就原訟法庭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
本案重申了在申請延長上訴時間時,申請人必須證明其擬提出的上訴具有合理成功機會,即使延誤的理由可獲原諒。僅僅解釋不熟悉法律程序並不足以彌補上訴缺乏實質理據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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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您需要向法院申請延長上訴時間 (extension of time to appeal)。法院會考慮延誤原因及上訴是否有合理成功機會。
您需要證明延誤的原因是可獲原諒的,並且擬提出的上訴具有合理成功機會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本案中,法院認為後者是關鍵。
本案中,法院指出即使延誤可獲原諒,若擬提出的上訴缺乏實質理據,延長時間的申請仍會被駁回。單純不熟悉程序不足以彌補上訴本身的弱點。
Chu On Fong Winter v Appeal Panel (Housing) HCMP98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