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曾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副法官拒絕延長其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時間的決定提出上訴,但被拒絕。申請人現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就上訴法庭拒絕其上訴許可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提交了動議通知書、誓章及書面陳詞,列出多項理由,包括指上訴法庭的判決不公平不合理、法官未能查明孟加拉的危險實況、未能查明當值律師服務的公信力不足等。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否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1)(b)條所訂明的上訴許可準則。具體而言,爭議點包括申請人提出的理由是否涉及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或是否存在其他充分理由授予上訴許可。上訴法庭需要判斷其拒絕延長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時間的決定是否最終決定,以及申請人是否有權利再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法庭根據《高等法院條例》(High Court Ordinance) 第14AB條,指出其拒絕授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決定。法庭引用了終審法院在 Incorporated Owners of Po Hang Building v Sam Woo Marine Works Ltd (2017) 20 HKCFAR 240 一案中的裁決,該案確認了《區域法院條例》中類似條文的合憲性。法庭審閱了申請人提出的所有理由,認為這些理由均屬針對本案特定事實,不涉及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亦無其他理由支持授予上訴許可。因此,申請人未能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所訂明的法定準則。
Incorporated Owners of Po Hang Building v Sam Woo Marine Works Ltd (2017) 20 HKCFAR 240:終審法院裁定《區域法院條例》中關於上訴法庭拒絕上訴許可的決定為最終決定的條文是合憲的。本案引用此案例以支持《高等法院條例》第14AB條的最終性。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於2018年8月31日提交的動議通知書,即拒絕授予申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人提出的所有上訴理由均不獲接納。
本案重申,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B條,上訴法庭拒絕授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不得再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若要獲得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必須證明其上訴涉及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或存在其他充分理由,而本案的理由均不符合這些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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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B條,上訴法庭拒絕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不得再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上訴必須涉及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或存在其他充分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理由均屬針對本案特定事實,不涉及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因此不符合法定準則。
Moshsin Ali CACV5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