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訴訟中敗訴方是否須支付彌償訟費?

KJ 訴 KMLM HCMC4/2010

其他
法庭調整訟費,且婚姻訴訟不適用認可收回。
高等法院(婚姻訴訟)To J20/5/2014
報導引用[2019] 3 HKC 7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KJ v KMLM (Intervener: KCK)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杜溎峰法官 (Hon To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爭議。丈夫與其父親(介入人)在得知婚姻破裂後,合謀將丈夫持有的公司股份轉移至信託,並在訴訟中採取不合作態度,包括阻礙披露文件及虛構丈夫財政狀況。法庭早前已頒令丈夫支付一億三千萬港元的整筆款項 (lump sum),並就訟費作出暫准命令 (costs order nisi)。現各方就訟費基礎、分擔比例、利息及維持訴訟期間的贍養費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等事宜提出五項傳票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附屬濟助程序中,敗訴方是否因其惡意行為而須支付彌償基準 (indemnity basis) 的訟費;(2) 介入人是否須就訴訟初期產生的訟費承擔連帶責任;(3) 婚姻訴訟是否適用《高等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下的「認可收回」 (sanctioned offer) 制度;(4) 法庭是否有權就逾期支付的維持訴訟期間的贍養費判給利息。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丈夫與介入人的行為具惡意 (venal) 且近乎欺詐,嚴重阻礙司法程序,故維持以彌償基準評定訟費。法庭引用《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認為介入人作為實際利益相關者,其責任應追溯至訴訟開始。關於「認可收回」制度,法庭認為該制度在涉及婚姻財產分配的程序中因需法庭批准而不可行,故不適用。此外,法庭確認《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下的維持訴訟期間的贍養費並非判決債項 (judgment debt),法庭無權就其逾期支付判給利息。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e Elgindata (No 2) [1992] 1 WLR 1207 關於訟費的一般原則;Town Planning Board v Society for Protection of the Harbour Ltd (No 2) (2004) 7 HKCFAR 114 關於彌償訟費的門檻;以及 L v C [2007] 3 HKLRD 819 關於法庭在婚姻財產分配中的監督職能。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1) 丈夫獲准分期支付整筆款項;(2) 妻子獲判95%的訟費,其中80%由丈夫與介入人共同承擔,20%由丈夫獨自承擔;(3) 駁回妻子關於「認可收回」的利息及彌償訟費申請;(4) 駁回妻子關於贍養費利息的申請;(5) 調整維持訴訟期間的贍養費並最終撤銷該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婚姻訴訟中,若敗訴方行為惡意,法庭可判處彌償訟費。同時,本案明確了《高等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下的「認可收回」制度不適用於婚姻財產分配程序,因為該類協議必須經法庭批准方為有效,故不存在「無需法庭許可即可接受」的日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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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行为恶劣,我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弥偿讼費吗?
A.

可以。若败诉方的行为属于恶劣 (venal) 或在诉讼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法庭可行使酌情权,判令其支付弥偿基準的訟費,以示法庭的不滿。本案中,法庭因丈夫與介入人的惡意阻礙行為,裁定其須支付彌償訟費。

Q.婚姻诉讼中可以使用「认可收回」制度来迫使对方和解吗?
A.

不可以。法庭裁定《高等法院规则》第22号命令下的「认可收回」 (sanctioned offer) 制度不适用于婚姻财务纠纷。因为婚姻协议需经法庭批准方为有效,不存在「无需法庭许可即可接受」的日期,故该制度在婚姻法下不可行。

Q.如果对方迟付赡养费,我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吗?
A.

视情况而定。本案法庭明确指出,维持诉讼期间的赡养费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并非判决债务 (judgment debt),法庭并无司法管辖权就其逾期支付判给利息。因此,本案中法庭驳回了妻子关于赡养费利息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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