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同子女移居海外升學是否符合子女福利?

YSYM 訴 LHB CAMP24/2020

上訴得直
上訴得直,法庭批准母親帶同子女移居加拿大升學。
上訴法庭(民事)Kwan VP, Cheung JA and Yuen JA8/7/2020[2020] HKCA 586
合併案件:CAMP24/2020CACV252/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YSYM v LHB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關淑馨副庭長 (Hon Kwan VP)、張澤祐上訴法官 (Cheung JA)、袁家寧上訴法官 (Yuen JA)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對已離婚父母對兩名子女(當時分別為14及13歲)的管養權爭議。母親申請帶同子女移居加拿大溫哥華升學,但遭父親反對。原審法官駁回母親的申請,認為其計劃不切實際且有排除父親之嫌。母親不服提出上訴。子女明確表達希望隨母親移居加拿大,並對本地學制感到壓力。上訴法庭最終批准母親的上訴,允許其帶子女前往加拿大升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處理子女移居海外升學的申請時,是否正確運用司法裁量權 (judicial discretion),以及是否充分考慮了子女的意願及福利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作為首要考慮因素。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行使裁量權時犯了嚴重錯誤。首先,法官未給予子女明確意願足夠的重視,僅流於形式上的提及。其次,法官對母親的移居計劃設定了不切實際的標準,過度關注其簽證狀態及未來申請永久居留的可能性,而忽略了子女對海外教育的迫切需求。法庭強調,子女的福利是首要考慮,且應以整體角度評估各方方案,而非僅針對母親計劃的細節進行過度批判。法庭引用「子女福利為首要考慮 (paramount consideration)」原則,裁定批准移居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Payne v Payne [2001] Fam 473 關於移居案件的指導原則,以及 Re R (Residence Order) [2010] 1 FLR 509 關於聆聽子女意願的重要性。法庭亦引用 G v G (Minors: Custody Appeal) [1985] 1 WLR 647 確立上訴法庭干預下級法院裁量權的門檻。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母親的上訴,撤銷原審判決,並准許母親帶同兩名子女前往加拿大溫哥華升學。法庭同時訂立了詳細的探視安排,包括子女每年回港探望父親的次數及電子通訊安排,並要求將命令在加拿大法院註冊。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涉及子女移居的家事訴訟中,法庭必須認真對待具備足夠成熟度的子女所表達的意願,而非僅將其視為次要因素。法官不應對家長的移居計劃進行過於苛刻的審查,而應將重點放在子女的長遠福利上。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離婚後想帶子女移居外國升學,法庭會考慮什麼?
A.

法庭的首要考慮是子女的福利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法庭會評估申請是否真誠、計劃是否切實可行、反對方的動機,以及拒絕申請對子女及申請人的影響。本案中,法庭特別重視子女希望出國升學的意願。

Q.子女的意願在管養權爭議中有多重要?
A.

子女的意願非常重要,特別是當子女已達一定年齡並能理性表達看法時。法庭指出,忽視成熟子女的意願是對子女的不尊重。本案中,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未給予子女明確意願足夠的重視,因此推翻了原判。

Q.如果原審法官判決錯誤,上訴法庭會如何處理?
A.

若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行使司法裁量權時犯了嚴重錯誤,導致裁決明顯錯誤 (plainly wrong),上訴法庭有權干預並重新行使裁量權。本案中,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存在多項錯誤,故自行重新評估並批准了母親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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