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K v. YS
本案涉及兩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爭議。原審法官曾判決父親擁有獨自撫養權,但上訴法庭於2010年推翻該決定,改判共同撫養權,並將照顧及管養權歸於母親。父親隨後申請更改該共同撫養權令,要求獲得兩名子女的照顧及管養權,以及長子的獨自撫養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經審訊後駁回其申請,父親不服並申請上訴許可。
精選 104 宗 家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兩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爭議。原審法官曾判決父親擁有獨自撫養權,但上訴法庭於2010年推翻該決定,改判共同撫養權,並將照顧及管養權歸於母親。父親隨後申請更改該共同撫養權令,要求獲得兩名子女的照顧及管養權,以及長子的獨自撫養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經審訊後駁回其申請,父親不服並申請上訴許可。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上訴。丈夫與妻子於2001年在香港結婚,育有一女。婚姻持續約五年。妻子在婚前及婚後初期曾擔任高級管理職位,後為照顧家庭而辭職。丈夫則擁有一間貿易公司O Ltd.的50%股份。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在法律費用上花費巨大。原審法官在附屬濟助申請中,對丈夫公司O Ltd.的價值、資產分配及贍養費等問題作出了裁決。妻子不滿原審裁決,特別是關於特拉維夫物業的處理、O Ltd.的估值及資產分配、以及訟費命令,遂提出上訴。
本案為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上訴申請。雙方當事人就法庭早前作出的判決,分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申請修改其動議通知書。爭議焦點包括丈夫在婚外家庭的開支是否應撥回 (add back) 婚姻資產、法庭作出的追回資產命令 (claw back provision) 是否恰當,以及部分藝術品遺失與估值計算的爭議。
本案涉及一宗婚姻訴訟的上訴程序,主要爭議在於離婚後的財務安排,包括資產的平等分配、資產回撥 (adding back) 及財務不當行為 (financial misconduct) 等問題。本判決為針對上訴訟費 (costs of the appeal) 的裁決。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37年的婚姻,雙方於1999年分居,並於2010年取得離婚絕對判令。雙方共同創立並經營 Applied Electronic Ltd(後上市為 ADHL)。資產主要包括大量珍貴中國古董家具(Hung Collection)、珠寶、藝術品及 ADHL 股份。丈夫在婚姻期間與另外三名女性有關係,並育有四名非婚生子女。妻子指控丈夫在分居後將大量婚姻資產用於供養非婚生家庭,要求將該等支出「加回 (adding back)」至婚姻資產池中進行分配,並要求就丈夫持有的 Severn Villa 物業的重建價值進行「追回 (claw back)」安排。
雙方均為新加坡公民,於新加坡結婚並育有兩名子女。2005年,母親帶同子女移居香港,父親則留在新加坡。2007年,雙方在新加坡法院取得離婚判決,並就子女的共同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達成協議。此後,雙方多次在新加坡法院就子女的管養及探視安排進行訴訟。2012年,母親在香港法院申請將子女遷往美國接受教育,父親隨即在香港提出司法管轄權挑戰,主張新加坡法院才是處理此類糾紛的適當論壇。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上訴。原審法官判令分配資產,其中包括一批古董。妻子對判決提出上訴,並向張舉能法官 (Cheung JA) 申請暫緩執行判決。張官認為上訴具爭辯性,且若不暫緩執行,古董一旦被變賣將無法追回,導致上訴變得徒勞 (nugatory),故批准暫緩執行。丈夫不服該暫緩決定,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帶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程序。丈夫 (Husband) 對上訴庭先前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令。介入人 (Intervener) 亦就其與丈夫之間關於公司股份實益擁有權 (beneficial ownership) 的爭議申請上訴許可。法庭先前裁定丈夫擁有該公司 83.1% 的股份,而非介入人所稱的權益。
原告(母親)與被告(父親)為巴基斯坦裔,育有三名子女。雙方婚姻破裂後,被告在港照顧子女,並由其兩名年輕妹妹協助。原告申請子女的管養權 (custody)、照顧及管束權 (care and control),並申請將子女永久移居英國。原審法官將管養權判予被告,並拒絕原告的移居申請。原告不服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原告妻子與被告丈夫育有兩名子女。法庭早前頒令丈夫須支付每月10萬元的臨時贍養費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及120萬元的法律費用分擔。丈夫其後拖欠逾140萬元款項,妻子遂申請判決傳票 (judgment summons) 並取得禁止離境令 (prohibition order)。丈夫申請撤銷該禁令,聲稱需前往武漢處理其父業務,並質疑禁令的程序及管轄權。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請。上訴人(丈夫)與答辯人(妻子)於1997年在拉斯維加斯結婚,婚姻持續約31個月,於2000年分居。雙方在1985年相識,並在婚前有過一段關係,包括在英國同居。妻子聲稱為了丈夫的意願放棄成為演奏鋼琴家的抱負。原審法庭裁定丈夫的淨資產為3,580萬港元,妻子為150萬港元,並判給妻子920萬港元。上訴法庭將丈夫的淨資產上調至9,500萬港元,並將判給妻子的金額增至3,750萬港元。終審法院需審視下級法院對資產評估、婚前關係的考量、補償原則及貢獻原則的應用是否恰當。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約四十年的婚姻解體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請。丈夫為印刷業商人,妻子為家庭主婦。雙方於1967年結婚,育有四名成年子女。丈夫在婚姻期間建立印刷集團,累積了相當財富。雙方於1997年分居,丈夫隨後與他人同居。妻子申請離婚及附屬濟助,雙方就資產分配及丈夫應支付的整筆款項 (lump sum) 存在重大分歧。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申請。丈夫(答辯人)與妻子(呈請人)於2010年結婚,並於2015年以妻子名義購入婚姻居所。雙方各出資500萬港元,妻子母親出資500萬港元(丈夫稱是贈予,妻子稱是貸款)。婚姻於2017年破裂,丈夫遷出。2019年9月,妻子提出離婚呈請。同年10月,丈夫申請附屬濟助,要求將婚姻居所轉讓給他,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了附屬濟助通知書(AR notice)。妻子其後收到第三方以2,600萬港元購買該物業的要約,並向家事法庭申請撤銷該通知書,理由是擔心物業市場下跌會造成損失。家事法庭法官於2019年12月23日發出撤銷命令(Vacate Order),因丈夫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交承諾書。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申請。丈夫(答辯人)與妻子(呈請人)於2010年結婚,並於2015年以妻子名義購入婚姻居所。雙方各出資500萬港元,妻子母親出資500萬港元(丈夫稱是贈予,妻子稱是貸款)。婚姻於2017年破裂,丈夫遷出。2019年9月,妻子提出離婚呈請。同年10月,丈夫申請附屬濟助,要求將婚姻居所轉讓給他,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了附屬濟助通知書(AR notice)。妻子其後收到第三方以2,600萬港元購買該物業的要約,並向家事法庭申請撤銷該通知書,理由是擔心物業市場下跌會造成損失。家事法庭法官於2019年12月23日發出撤銷命令(Vacate Order),因丈夫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交承諾書。
本案涉及一對年輕夫婦的離婚財務安排,婚姻為期約三年七個月,且無子女。妻子在婚後未曾工作。丈夫擁有一家家族公司30%的股份,該公司主要經營手錶業務,其主要資產為非婚姻資產。離婚後,妻子申請財務供養 (financial provision)。原審法庭裁定妻子應獲945萬港元,包括720萬港元用於購買物業及225萬港元作為三年期生活費。丈夫不服上訴,質疑公司估值、妻子每月開支計算及購房款項的合理性。
妻子在離婚訴訟待決期間,為自己及兩名子女申請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原審拒絕妻子本人的申請,但命丈夫每月為兩名子女各支付10,000港元。雙方於1983年結婚,育有一名15歲女兒及一名13歲兒子;妻子月入約41,910港元,丈夫原獲評定月入35,000港元。丈夫不服收入評估及子女贍養費數額,獲准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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