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YM v. LHB
本案涉及一對已離婚父母對兩名子女(當時分別為14及13歲)的管養權爭議。母親申請帶同子女移居加拿大溫哥華升學,但遭父親反對。原審法官駁回母親的申請,認為其計劃不切實際且有排除父親之嫌。母親不服提出上訴。子女明確表達希望隨母親移居加拿大,並對本地學制感到壓力。上訴法庭最終批准母親的上訴,允許其帶子女前往加拿大升學。
精選 81 宗 家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一對已離婚父母對兩名子女(當時分別為14及13歲)的管養權爭議。母親申請帶同子女移居加拿大溫哥華升學,但遭父親反對。原審法官駁回母親的申請,認為其計劃不切實際且有排除父親之嫌。母親不服提出上訴。子女明確表達希望隨母親移居加拿大,並對本地學制感到壓力。上訴法庭最終批准母親的上訴,允許其帶子女前往加拿大升學。
本案涉及一對已離婚父母對兩名子女(當時分別為14及13歲)的管養權爭議。母親申請帶同子女移居加拿大溫哥華升學,但遭父親反對。原審法官駁回母親的申請,認為其計劃不切實際且有排除父親之嫌。母親不服提出上訴。子女明確表達希望隨母親移居加拿大,並對本地學制感到壓力。上訴法庭最終批准母親的上訴,允許其帶子女前往加拿大升學。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原告妻子與被告丈夫育有兩名子女。法庭早前頒令丈夫須支付每月10萬元的臨時贍養費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及120萬元的法律費用分擔。丈夫其後拖欠逾140萬元款項,妻子遂申請判決傳票 (judgment summons) 並取得禁止離境令 (prohibition order)。丈夫申請撤銷該禁令,聲稱需前往武漢處理其父業務,並質疑禁令的程序及管轄權。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爭議。原審法官裁定丈夫須支付妻子一百萬元作為一筆過款項,並每月支付六千元贍養費予長子。丈夫主張其名下及與母親聯名持有的資產(包括多個物業及銀行賬戶)均是代其父親持有,並非其個人資產。原審法官拒絕接納此說法,並裁定丈夫為實益擁有人 (beneficial owner)。丈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指控原審法官拒絕其休庭申請,導致其無法獲得法律代表,未能獲得公平審訊。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爭議。原審法官裁定丈夫須支付妻子一百萬元作為一筆過款項,並每月支付六千元贍養費予長子。丈夫主張其名下及與母親聯名持有的資產(包括多個物業及銀行賬戶)均是代其父親持有,並非其個人資產。原審法官拒絕接納此說法,並裁定丈夫為實益擁有人 (beneficial owner)。丈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指控原審法官拒絕其休庭申請,導致其無法獲得法律代表,未能獲得公平審訊。
本案源於一宗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案件的上訴。原審法庭於2022年6月24日頒布判決,命令丈夫(H)向妻子(W)支付2.9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H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獲上訴法庭批准暫緩執行命令。H與W於1984年在台灣結婚,育有一女一子。H於1975年接管其父的兩家公司,並於1999年開展餐飲業務。W婚後為全職家庭主婦。雙方於2014年分居,W於2017年提出離婚呈請,並於同年獲頒暫准離婚令 (Decree Nisi)。雙方在附屬濟助審訊中,主要爭議點包括某些資產是否應計入婚姻資產、H的賭博損失是否應加回婚姻資產池,以及W是否應分擔H在分居後從公司借貸的款項。
本案涉及兩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爭議。原審法官曾判決父親擁有獨自撫養權,但上訴法庭於2010年推翻該決定,改判共同撫養權,並將照顧及管養權歸於母親。父親隨後申請更改該共同撫養權令,要求獲得兩名子女的照顧及管養權,以及長子的獨自撫養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經審訊後駁回其申請,父親不服並申請上訴許可。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家庭法律程序(FCMP 210/2012)的上訴案件(CACV 62/2013 及 CACV 77/2013)。申請人(LN)與答辯人(SCCM)就相關法律程序產生爭議。上訴法庭此前於2013年5月7日曾就暫緩執行令(interim stay)作出裁決。本判決主要處理上述兩宗上訴案件的訟費(costs)問題。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家庭法律程序(FCMP 210/2012)的上訴案件(CACV 62/2013 及 CACV 77/2013)。申請人(LN)與答辯人(SCCM)就相關法律程序產生爭議。上訴法庭此前於2013年5月7日曾就暫緩執行令(interim stay)作出裁決。本判決主要處理上述兩宗上訴案件的訟費(costs)問題。
本案涉及一對已離婚父母就兩名子女的管養權及教育安排產生的爭議。雙方曾於新加坡進行離婚訴訟並獲頒令。母親其後在香港家事法庭提出訴訟,要求取得子女的獨家管養權,並計劃安排女兒前往美國寄宿。父親以新加坡已有相關法律程序為由,申請擱置香港的法律程序 (forum non conveniens,即不方便法院原則)。原審法官拒絕了父親的擱置申請,並排期審理母親的申請。父親隨即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並申請擱置原審程序以待上訴結果。
本案涉及一對已離婚父母就兩名子女的管養權及教育安排產生的爭議。雙方曾於新加坡進行離婚訴訟並獲頒令。母親其後在香港家事法庭提出訴訟,要求取得子女的獨家管養權,並計劃安排女兒前往美國寄宿。父親以新加坡已有相關法律程序為由,申請擱置香港的法律程序 (forum non conveniens,即不方便法院原則)。原審法官拒絕了父親的擱置申請,並排期審理母親的申請。父親隨即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並申請擱置原審程序以待上訴結果。
本案涉及一對年輕夫婦的離婚財務安排,婚姻為期約三年七個月,且無子女。妻子在婚後未曾工作。丈夫擁有一家家族公司30%的股份,該公司主要經營手錶業務,其主要資產為非婚姻資產。離婚後,妻子申請財務供養 (financial provision)。原審法庭裁定妻子應獲945萬港元,包括720萬港元用於購買物業及225萬港元作為三年期生活費。丈夫不服上訴,質疑公司估值、妻子每月開支計算及購房款項的合理性。
本案源於父親(申請人)就原審法庭就子女贍養費(financial provisions)所作的命令,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原審法官於2015年6月5日頒令,要求父親將「One Silver Sea Property」物業信託予子女及其主要照顧者(母親),直至子女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並須支付子女過去的開支及每月贍養費和照顧者津貼。父親不服,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並試圖提出新的上訴理據,包括有關印花稅(stamp duty)的影響。
本案為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上訴申請。雙方當事人就法庭早前作出的判決,分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申請修改其動議通知書。爭議焦點包括丈夫在婚外家庭的開支是否應撥回 (add back) 婚姻資產、法庭作出的追回資產命令 (claw back provision) 是否恰當,以及部分藝術品遺失與估值計算的爭議。
本案涉及一宗婚姻訴訟的上訴程序,主要爭議在於離婚後的財務安排,包括資產的平等分配、資產回撥 (adding back) 及財務不當行為 (financial misconduct) 等問題。本判決為針對上訴訟費 (costs of the appeal) 的裁決。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37年的婚姻,雙方於1999年分居,並於2010年取得離婚絕對判令。雙方共同創立並經營 Applied Electronic Ltd(後上市為 ADHL)。資產主要包括大量珍貴中國古董家具(Hung Collection)、珠寶、藝術品及 ADHL 股份。丈夫在婚姻期間與另外三名女性有關係,並育有四名非婚生子女。妻子指控丈夫在分居後將大量婚姻資產用於供養非婚生家庭,要求將該等支出「加回 (adding back)」至婚姻資產池中進行分配,並要求就丈夫持有的 Severn Villa 物業的重建價值進行「追回 (claw back)」安排。
雙方均為新加坡公民,於新加坡結婚並育有兩名子女。2005年,母親帶同子女移居香港,父親則留在新加坡。2007年,雙方在新加坡法院取得離婚判決,並就子女的共同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達成協議。此後,雙方多次在新加坡法院就子女的管養及探視安排進行訴訟。2012年,母親在香港法院申請將子女遷往美國接受教育,父親隨即在香港提出司法管轄權挑戰,主張新加坡法院才是處理此類糾紛的適當論壇。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上訴。原審法官判令分配資產,其中包括一批古董。妻子對判決提出上訴,並向張舉能法官 (Cheung JA) 申請暫緩執行判決。張官認為上訴具爭辯性,且若不暫緩執行,古董一旦被變賣將無法追回,導致上訴變得徒勞 (nugatory),故批准暫緩執行。丈夫不服該暫緩決定,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婚姻資產分配。原審法官下令將雙方資產平均分配,並容許丈夫先行從價值約七億八千萬元的古董收藏中,挑選價值七千八百萬元的古董,以抵銷妻子未能交代去向的古董價值。妻子不服原審判決並提出上訴,現申請暫緩執行該分配命令。
原告(母親)與被告(父親)為巴基斯坦裔,育有三名子女。雙方婚姻破裂後,被告在港照顧子女,並由其兩名年輕妹妹協助。原告申請子女的管養權 (custody)、照顧及管束權 (care and control),並申請將子女永久移居英國。原審法官將管養權判予被告,並拒絕原告的移居申請。原告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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