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子女管養權糾紛應在何地法院審理?
LN 訴 SCCM CACV62/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N v SCCM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張舉能上訴庭法官 (Cheung JA), 關淑馨上訴庭法官 (Kwan JA), 林雲浩上訴庭法官 (Lam JA)
案情摘要
雙方均為新加坡公民,於新加坡結婚並育有兩名子女。2005年,母親帶同子女移居香港,父親則留在新加坡。2007年,雙方在新加坡法院取得離婚判決,並就子女的共同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達成協議。此後,雙方多次在新加坡法院就子女的管養及探視安排進行訴訟。2012年,母親在香港法院申請將子女遷往美國接受教育,父親隨即在香港提出司法管轄權挑戰,主張新加坡法院才是處理此類糾紛的適當論壇。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當雙方已在新加坡法院就子女事宜進行持續訴訟時,香港法院是否應行使司法管轄權處理母親提出的遷居申請,抑或應以「不方便論壇」(forum non conveniens) 為由擱置香港的法律程序。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不方便論壇」原則,指出若外國法院已受理相關訴訟,且該法院為解決爭議的自然及適當論壇,則應避免多重訴訟 (multiplicity of proceedings) 以防出現互相衝突的判決。儘管子女在香港慣常居住,但考慮到雙方早前已自願服從新加坡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且新加坡法院將持續對子女行使管轄權直至其成年,法庭裁定新加坡法院與本案有最真實及實質的聯繫。為避免兩地法院作出衝突的裁決,香港法院應擱置有關程序。
引用案例與條文
The Spiliada [1987] 1 AC 460; The Abidin Daver [1984] AC 398; de Dampierre v. de Dampierre [1988] 1 AC 92; RI v SSH [2010] 4 HKC 588; SA v SPH [2013] 2 HKC 130.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原審法官的判決被撤銷,母親在香港提出的遷居申請程序被擱置。雙方須在14日內就訟費提交書面陳詞。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涉及跨境子女管養權糾紛時,法院應高度重視避免多重訴訟及互相衝突的判決。法庭指出,即使子女在香港慣常居住,若雙方已在外國法院有持續的法律程序,該外國法院可能仍是處理子女福利事宜的更適當論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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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子女在香港居住,為何香港法院不能處理他們的管養權問題?
雖然子女在香港慣常居住,但若雙方已在外國法院有持續的法律程序,香港法院需考慮「不方便論壇」(forum non conveniens) 原則。本案中,法庭認為新加坡法院與案件有更實質聯繫,且為避免兩地法院作出衝突判決,香港法院應擱置程序。
Q.什麼是「不方便論壇」(forum non conveniens) 原則?
這是一項法律原則,指若被告能證明香港並非處理訴訟的自然或適當論壇,且有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明顯更為適當,法庭可擱置香港的法律程序。本案法庭裁定新加坡法院在處理子女福利事宜上更為適當。
Q.法院為何擔心「多重訴訟」(multiplicity of proceedings)?
多重訴訟可能導致兩地法院作出互相衝突的判決,或引發雙方為了爭取有利判決而進行「訴訟競賽」。本案法庭認為,這對子女的福利及穩定生活極為不利,因此裁定應由單一司法管轄區處理所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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