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資產離婚案件如何分配資產?

C 訴 F FCMC1701/2000

申索得直
法庭下令丈夫轉讓物業並支付1500萬元整筆款項。
家事法庭H.H. Judge Bruno Chan21/9/20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 v F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陳嘉信法官 (H.H. Judge Bruno Chan)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約四十年的婚姻解體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請。丈夫為印刷業商人,妻子為家庭主婦。雙方於1967年結婚,育有四名成年子女。丈夫在婚姻期間建立印刷集團,累積了相當財富。雙方於1997年分居,丈夫隨後與他人同居。妻子申請離婚及附屬濟助,雙方就資產分配及丈夫應支付的整筆款項 (lump sum) 存在重大分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大額資產」(big money) 案件中,法庭應否繼續遵循「合理需求」(reasonable requirements) 原則作為分配上限,還是應採納英國上議院在 White v White 一案中確立的公平分配及非歧視原則,特別是考慮到妻子作為家庭主婦的貢獻。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儘管香港上訴法庭在 C v C 一案中確立了「合理需求」原則,但隨著社會觀念轉變,該原則在處理長年婚姻時存在歧視家庭主婦的風險。法官認為,法庭應追求公平結果,並參考 White v White 的原則,即不應歧視家庭主婦的貢獻。法官強調,在婚姻中,無論是賺錢者還是家庭主婦,雙方貢獻應被視為同等價值,並應以公平分配為目標。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詳細引用了 C v C [1990] 2 HKLR 183、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F v F [2003] 1 HKLRD 836 及 L v L (HCMC 1/2003) 等案例,探討了香港法院在處理大額資產案件時應遵循的法律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下令丈夫將位於 Estoril Court 的前婚姻居所無負擔地轉讓予妻子,並須向妻子支付一筆過 1,500 萬港元的整筆款項。在支付該款項前,丈夫須繼續支付暫時性贍養費。

判決啟示

本案標誌著香港家事法庭在處理大額資產案件時,開始從嚴格的「合理需求」原則轉向更具彈性的公平分配原則,明確承認家庭主婦在婚姻中的貢獻與賺錢者同等重要,並對過往過度依賴「合理需求」作為分配上限的做法提出了深刻反思。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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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離婚時,全職家庭主婦是否只能追討「合理需求」的金額?
A.

不一定。本案法官指出,在處理大額資產案件時,法庭應追求公平分配,不應歧視家庭主婦的貢獻。法庭裁定,家庭主婦的貢獻與賺錢者同等重要,不應僅以「合理需求」作為分配上限。

Q.丈夫在婚姻期間建立的財富,妻子是否有權分得一半?
A.

法庭並無規定必須平分資產,但會以「平等分配」作為檢視公平性的指標。本案法官認為,婚姻是平等夥伴關係,若無特殊理由,應考慮平等分配,但最終仍取決於個案的公平性。

Q.法庭在分配資產時會否考慮雙方的過錯?
A.

法庭通常只會考慮「明顯且嚴重」(obvious and gross) 的不當行為。本案法官認為,一般婚姻破裂的責任不應影響資產分配,除非該行為嚴重到法庭認為忽略它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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