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上訴訟費如何分擔?
MKKWH 訴 RKSH CACV197/2012
申請獲批
法庭裁定妻子可獲上訴訟費的50%。
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Cheung and Fok JJA1/10/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KKWH v RKSH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林文瀚副庭長 (Hon Lam VP)、張澤祐法官 (Cheung JA)、霍兆剛法官 (Fok JA)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婚姻訴訟的上訴程序,主要爭議在於離婚後的財務安排,包括資產的平等分配、資產回撥 (adding back) 及財務不當行為 (financial misconduct) 等問題。本判決為針對上訴訟費 (costs of the appeal) 的裁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分配上訴程序的訟費,以及如何處理早前關於暫緩執行令 (stay proceedings) 的訟費責任。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訟費裁決的原則,考慮到上訴的結果,裁定妻子有權獲得上訴訟費的 50%,並批准聘請三名大律師 (counsel) 的費用證明。關於暫緩執行令的訟費,法庭維持其作為上訴訟費一部分的性質,同樣裁定妻子可獲 50% 的訟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妻子可獲上訴訟費的 50%,並附帶三名大律師的費用證明。關於暫緩執行令的訟費,妻子同樣獲判 50%。原審的訟費命令維持不變。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離婚上訴的訟費應該由誰支付?
A.
訟費通常由法庭根據案件結果及雙方表現裁定。在本案中,法庭裁定妻子有權獲得上訴訟費的 50%。
Q.什麼是訟費證明 (certificate for counsel)?
A.
這是法庭發出的證明,允許勝訴方將聘請多於一名大律師的費用納入訟費評定中。本案中法庭批准了聘請三名大律師的費用。
Q.暫緩執行令的訟費會如何處理?
A.
若法庭將其定為「訟費隨訴訟結果而定」(costs in the cause),則該訟費將跟隨最終上訴結果分配。本案中妻子獲判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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