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 訴 HS CAMP265/2026
子女遭不當對待如何申請禁制令?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ZJ v H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Kwan VP、Cheung JA
案情摘要
父母於2021年結婚,育有近五歲的兒子W及近三歲的女兒C。婚姻關係惡化後,母親指稱父親曾對W作出帶有性質的不當行為及多次掌摑,並於2026年6月至7月向警方報案。原審暫時命令由父親在平日照顧子女後,父親因涉嫌非禮被捕,母親遂申請禁制令及暫停該安排。原審以事件非新近、報案延誤及欠缺緊急性為由駁回申請,母親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母親能否直接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較早發生的指稱及延遲報案是否否定禁制令的緊急性;法院應否因兒童可能受傷害而暫停父親的照顧及接觸安排。父親反對,主張應循下級法院程序,且母親延遲行動及曾容許接觸,顯示沒有即時危險。
判決理由
法院依《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Domestic and Cohabitation Relationship Violence Ordinance)第3(1)(b)條,認為可就配偶對指定未成年人作出騷擾而頒布禁制令;如涉及更改照顧安排,須以兒童福利作首要及最重要考慮。兒童福利評估須全面考慮已受或有風險受的傷害。緊急性並非只取決於事件發生日期,而須按照顧安排突然改變及現時風險評估。母親有照片、影片等同期證據,並已解釋延遲報案原因;原審未適當衡量風險,屬明顯錯誤。案件情況特殊,直接申請上訴許可亦屬合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 v N (children, variation of interim order)說明兒童福利清單包括受傷害或有受傷害風險;引用In re H-W及In re B-S,要求作全球、整體及多面向的福利比較。Singh Arjun及NPYJ說明直接向上訴法庭申請及挑戰臨時命令的限制,但本案屬例外。King Fung Vacuum確認禁制令通常要求迅速行動,惟兒童福利及案件背景決定其適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准許母親直接申請上訴許可,批准上訴,撤銷原審於2026年8月5日作出的決定及命令。暫停部分原有照顧安排,子女暫由母親照顧;父親只可在同意下受監督接觸,不得留宿。各方不獲判訟費。
判決啟示
兒童保護案件中的緊急性須按當前照顧安排及潛在傷害風險理解,並非單純以指稱事件是否新近判斷。延遲報案如有合理背景,不能單獨否定可信性。命令屬上訴待決期間的臨時保障措施,並不等同最終裁定指稱是否成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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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親涉嫌傷害子女,母親可否申請禁制令?
可以。法院須以兒童福利為首要考慮,並評估現有證據及受傷害風險。本案上訴法庭認為申請有充分理由,暫停父親的平日照顧及留宿安排。
Q.較早發生的事件還能否證明禁制令具有緊急性?
可以,關鍵在於現時照顧安排及重複傷害的風險,而非事件日期本身。本案法院認為照顧安排突然改變造成當前風險,因此仍具緊急性。
Q.母親延遲報案會否令申請失敗?
不會自動失敗;法院須考慮延遲的背景及其他證據。母親解釋了婚姻壓力、恐懼及保護家庭穩定的原因,法院認為延遲不足以否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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