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資產分配中婚外開支是否應撥回?
MKKWH 訴 RKSH CACV197/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KKWH v RKSH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林文瀚副庭長 (Lam VP)、張澤祐上訴法官 (Cheung JA)、潘敏琦法官 (Poon J)
案情摘要
本案為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上訴申請。雙方當事人就法庭早前作出的判決,分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申請修改其動議通知書。爭議焦點包括丈夫在婚外家庭的開支是否應撥回 (add back) 婚姻資產、法庭作出的追回資產命令 (claw back provision) 是否恰當,以及部分藝術品遺失與估值計算的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婚外家庭開支是否應自動撥回婚姻資產;(2) 追回資產命令是否違反公平原則或「乾淨脫離」(clean break) 原則;(3)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時,動議通知書是否符合簡潔要求;(4) 涉及事實裁斷的爭議是否具備重大廣泛或公共重要性。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上訴許可申請所提出的問題均屬本案獨有的事實問題 (fact specific),並非具備重大廣泛或公共重要性的法律問題。關於撥回開支與追回資產命令,法庭重申這些屬於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的具體裁斷。此外,法庭批評雙方動議通知書過於冗長,未遵守《香港終審法院規則》(Court of Final Appeal Rules) 第4(1)條關於「簡潔」(succinct) 的要求。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雙方所有關於上訴許可及修改動議通知書的申請。雙方須各自承擔對方的訟費,並獲准兩名大律師的訟費證明。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時,動議通知書必須簡潔,僅陳述必要事實與法律論點。法庭明確指出,若爭議僅涉及個案事實裁斷,即使涉及複雜的婚姻資產分配,亦難以滿足「重大廣泛或公共重要性」的門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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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離婚時丈夫花錢在婚外家庭,這些錢可以追討回來嗎?
法庭指出,這類開支是否應撥回 (add back) 婚姻資產,取決於個案事實。本案中,法庭認為相關爭議屬於事實裁斷,並未構成具備重大公共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因此駁回了上訴許可申請。
Q.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時,動議通知書應該怎麼寫?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Court of Final Appeal Rules) 第4(1)條,動議通知書必須「簡潔」(succinct),僅陳述必要事實與法律論點,避免冗長細節。本案法庭批評雙方動議過於繁瑣。
Q.什麼是「追回資產命令」(claw back provision)?
這是一種在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中,法庭要求將一方已轉移或處置的資產價值「追回」並納入婚姻資產池進行分配的命令。本案中,法庭認為該命令的適用屬個案事實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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