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養非婚生家庭支出是否應加回婚姻資產?

MKKWH 訴 RKSH CACV197/2012

上訴部分得直
上訴部分得直,法庭設立追回條款但駁回加回支出請求。
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Cheung and Fok JJA23/9/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KKWH v RKSH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林雲浩上訴庭副庭長 (Lam VP), 張澤祐上訴庭法官 (Cheung JA), 霍兆剛上訴庭法官 (Fok JA)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37年的婚姻,雙方於1999年分居,並於2010年取得離婚絕對判令。雙方共同創立並經營 Applied Electronic Ltd(後上市為 ADHL)。資產主要包括大量珍貴中國古董家具(Hung Collection)、珠寶、藝術品及 ADHL 股份。丈夫在婚姻期間與另外三名女性有關係,並育有四名非婚生子女。妻子指控丈夫在分居後將大量婚姻資產用於供養非婚生家庭,要求將該等支出「加回 (adding back)」至婚姻資產池中進行分配,並要求就丈夫持有的 Severn Villa 物業的重建價值進行「追回 (claw back)」安排。

核心法律爭議

  1. 丈夫在分居後用於供養非婚生家庭的支出是否構成「財務不當行為 (financial misconduct)」,應否將該等支出加回婚姻資產池?
  2. 丈夫持有的公司物業具有重建潛力,法庭應否設立追回條款,以確保妻子能分享未來的重建增值?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在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程序中,只有當行為顯然且嚴重到不予理會即屬不公時,才需進行調整。關於加回支出,法庭認為該等支出並非「肆意 (wanton)」、「魯莽 (reckless)」或「奢侈 (extravagant)」,且不應將婚姻破裂的原因納入考量。關於追回條款,法庭援引 Parra v Parra 案,認為若物業具有明確的重建價值,且該價值未反映在現有資產評估中,法庭可設立追回條款以確保公平,即使這與「徹底決裂 (clean break)」原則相悖。

引用案例與條文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ARAV v VP [2011] 3 HKLRD 759; Norris v Norris [2003] 1 FLR 1142; Parra v Parra [2003] 1 FLR 942; Prest v Petrodel Resources Ltd [2013] 3 WLR 1。

裁決與命令

上訴部分得直。法庭駁回了妻子關於將丈夫非婚生家庭支出加回資產池的請求。然而,法庭裁定設立追回條款,若 ADHL 在妻子有生之年重建 Severn Villa,丈夫須向妻子支付該物業重建增值的一半。此外,法庭糾正了原審判決中關於 ADHL 股份轉讓款項的計算錯誤。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處理非婚生家庭支出時,法庭不會輕易將其視為財務不當行為,除非該支出達到肆意或魯莽的程度。同時,本案重申了法庭在附屬濟助中擁有廣泛的調查權,並在物業具有明確重建潛力時,可運用追回條款來維護公平,即使這會影響徹底決裂的目標。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丈夫在分居後供養非婚生子女的錢,可以要求加回婚姻資產嗎?
A.

法庭認為,除非該支出屬於肆意、魯莽或奢侈的浪費,否則不會將其視為財務不當行為。本案中,法庭認為丈夫的支出並未達到該門檻,因此駁回了妻子的加回請求。

Q.如果丈夫持有的物業未來可能重建增值,我可以要求分一杯羹嗎?
A.

可以。若物業具有明確的重建潛力且未反映在現有估值中,法庭可設立「追回條款 (claw back provision)」。本案中,法庭裁定若該物業在妻子有生之年重建,丈夫須支付增值部分的一半。

Q.法庭在處理離婚資產分配時,會調查婚姻破裂的原因嗎?
A.

不會。法庭明確表示,附屬濟助程序不應成為對婚姻進行「驗屍 (post mortem)」的場所,法庭應避免進行耗時且無益的調查,除非涉及顯然且嚴重的財務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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