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資產分配判決是否應暫緩執行?

MKKWH 訴 RKSH CACV197/2012

申請獲批
法庭批准暫緩執行,以維持上訴前的資產現狀。
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JA29/1/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KKWH v RKSH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張舉能上訴法庭法官 (Hon Cheung JA)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婚姻資產分配。原審法官下令將雙方資產平均分配,並容許丈夫先行從價值約七億八千萬元的古董收藏中,挑選價值七千八百萬元的古董,以抵銷妻子未能交代去向的古董價值。妻子不服原審判決並提出上訴,現申請暫緩執行該分配命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妻子是否有具備勝訴機會的上訴理據(arguable appeal);二、若不暫緩執行判決,上訴是否會變得徒勞無功(rendered nugatory);以及三、暫緩執行對丈夫造成的損害是否大於對妻子的損害。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暫緩執行判決的原則是申請人須證明其上訴具備爭辯空間,且若不暫緩執行,上訴將變得徒勞無功。法官認為妻子就原審法官對丈夫婚外情開支的處理,以及古董分配方式(即容許丈夫優先挑選高價值古董)均具備上訴理據。此外,若古董在市場上被變賣,將無法追回,故上訴將變得徒勞無功。考慮到丈夫有穩定收入,暫緩執行五個月至上訴聆訊期間對其影響有限,故批准暫緩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妻子的暫緩執行申請,並下令暫緩執行原審判決,直至上訴聆訊結束。訟費方面,法庭作出暫准命令,將本申請的訟費列為上訴案的訟費(costs in the cause)。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婚姻訴訟中,若資產(如古董)一旦變賣即無法回復原狀,法庭傾向於在有爭辯空間的上訴中批准暫緩執行,以維持現狀,避免上訴結果變得徒勞無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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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離婚判決後,如果我不服判決可以申請暫緩執行嗎?
A.

可以。申請人必須證明其上訴具備爭辯空間(arguable appeal),且若不暫緩執行,上訴結果將變得徒勞無功(rendered nugatory)。本案中,法庭認為古董一旦變賣便無法追回,故批准了暫緩執行。

Q.法庭在決定是否暫緩執行時會考慮什麼因素?
A.

法庭主要考慮上訴是否有勝訴機會,以及若不暫緩執行,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本案中,法庭亦考慮了暫緩執行對丈夫造成的經濟影響,認為五個月的延遲對其影響有限。

Q.如果離婚資產分配涉及古董等特殊物品,法庭會如何處理?
A.

法庭會審視分配方法是否公平。本案中,原審法官容許丈夫優先挑選高價值古董,法庭認為此方法具爭議性,且若古董被變賣,上訴將失去意義,因此批准暫緩執行以保護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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