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為首要考慮原則,進行全面的多方面平衡評估,而非僵化遵循過往案例的指引。
法庭會給予社會福利署報告應有的考慮,但法官並不受其約束,只要有充分理由,法官可根據自己的評估作出決定。
上訴法庭建議家事法庭應更迅速地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並提出多項措施,例如在書面審理、限制提交證據等,以避免延誤對子女造成不利影響。
ZJ v XWN CAMP67/2018
本案涉及一名母親(申請人)就家事法庭(FCMC 16899/2014)的一項命令申請上訴許可,該命令允許父親(答辯人)將他們現年6歲的兒子永久移居香港管轄範圍外至澳洲。家事法庭法官於2017年7月21日作出該命令,並於2018年5月4日拒絕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及引入新證據的申請。兒子已於2017年9月1日移居澳洲。母親聲稱父親阻撓她探視兒子,並質疑父親移居澳洲的動機。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家事法庭法官在處理子女移居申請時,是否錯誤應用了相關法律原則,特別是關於子女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的考量。母親主要爭論法官過於僵化地應用了 Payne v Payne 的指引,未能進行全面的平衡評估,亦未充分考慮社會福利官(SWO)的建議及父親可能阻撓探視的風險。
上訴法庭重申,在處理子女移居申請時,唯一適用的法律原則是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paramount consideration)。法庭指出,Payne v Payne 及 SMM v TWM 案中的指引僅為協助法官進行多方面評估的工具,不應僵化應用。法庭認為,家事法庭法官已充分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並進行了全面的平衡評估,其裁決並無原則性錯誤。法庭亦認為,法官有充分理由偏離社會福利官的建議,且母親未能證明父親有阻撓探視的行為。
本案主要引用並闡釋了以下案例:
上訴法庭駁回了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命令母親支付父親港幣200,000元的訟費,以代替評定訟費。法庭亦拒絕母親引入最新誓章的申請。
本判決重申了在處理子女移居案件中,子女的最佳利益是唯一且首要的法律原則。過往案例(如 Payne v Payne 和 SMM v TWM)中的指引應被視為協助法官進行多方面平衡評估的工具,而非必須僵化遵循的規則。判決還強調了家事法庭在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時應更迅速,以避免因時間拖延而對子女適應新環境造成不利影響,並提出了一系列加快處理上訴許可申請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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