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案件訟費命令的原則與酌情權?

TPL v WYY CACV61/2014

上訴得直
上訴庭撤銷訟費令,父須付部分訟費。
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Yuen and Chu JJA14/12/2014
合併案件:CACV61/2014CACV47/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PL v WYY (formerly known as WYY)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平、袁家寧、朱芬齡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子女的訟費上訴。母親(呈請人)與父親(答辯人)育有一子一女。母親在2010年11月提出離婚訴訟(第一宗訴訟),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反對。2011年9月,法院批准母親基於分居一年並獲同意而提出新的離婚訴訟(第二宗訴訟),第一宗訴訟的訟費則予以保留。在第二宗訴訟中,母親再次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則要求共同管養及照顧子女。在管養權聆訊中,父親未有披露其女友懷孕並將與其嬰兒一同入住婚姻居所的事實,法官對此表示嚴厲批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處理子女事宜的訟費命令時,是否錯誤地考慮了母親獲法律援助的事實,以及是否錯誤地應用了處理子女案件訟費命令的一般原則。父親一方認為,原審法官不應考慮母親獲法律援助,且未有正確應用子女案件中通常不作訟費命令的原則。母親一方則認為,原審法官的訟費命令是合理的,特別是考慮到父親在訴訟中的不合理行為及未有披露重要事實。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在行使酌情權作出訟費命令時,錯誤地考慮了母親獲得法律援助這一不相關因素,這與處理訟費命令的一般原則相悖。因此,原審法官的訟費命令必須撤銷。上訴法庭重申,在子女案件中,一般原則是不作訟費命令,除非存在特殊情況,例如一方行為應受譴責或其立場超出合理範圍。儘管父親申請共同管養是合理的,但其未有披露女友懷孕及將與其嬰兒一同入住婚姻居所的事實,構成應受譴責的行為。然而,為顧及子女的最佳利益,偏離一般原則的訟費命令應僅限於反映特殊情況所需的程度。因此,上訴法庭決定,父親應支付聆訊訟費的一半,以反映其未有披露重要事實的行為。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英國案例,確立了在子女案件中訟費命令的原則:

  • London Borough of Sutton v Davis (Costs) No.2 [1994] 2 FLR 569:確立了在子女案件中一般不作訟費命令的原則,但這並非一項僵硬的規則。
  • R v R (Costs: Child Case) [1997] 2 FLR 95:強調訟費命令可能加劇父母間的緊張關係,不利於子女的最佳利益。
  • Re G (Costs: Child Case) [1999] 2 FLR 250:指出「絕望的申請」與「不合理行為」之間存在區別,尤其對沒有法律代表的訴訟人應給予一定程度的寬容。
  •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5, vol.1, p.1133, para.62/2/9:重申一方或雙方獲法律援助的事實不應改變法院處理訟費的普通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父親就兩宗訴訟的訟費命令提出的上訴。對於第二宗訴訟(CACV47/2014),原審法官的訟費命令被撤銷,並代之以命令,即除聆訊訟費的一半須由父親支付外,不作其他訟費命令。對於第一宗訴訟(CACV61/2014),原審法官的訟費命令亦被撤銷,並代之以不作訟費命令。兩宗上訴的訟費均不作命令。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在處理子女事宜時,法院在訟費命令方面的酌情權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儘管一般原則是不作訟費命令,但若一方行為應受譴責或在訴訟中行為不合理,法院仍可作出訟費命令。然而,此類命令應僅限於反映特殊情況所需的程度,以避免加劇父母間的緊張關係。判決亦強調,訴訟人有持續披露相關資訊的責任,特別是在家庭案件中。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子女案件中,法院會如何處理訟費?
A.

在子女案件中,一般原則是不作訟費命令,以避免加劇父母間的緊張關係,並鼓勵他們合作。本案中,上訴法庭重申了這一原則。

Q.如果一方獲得法律援助,這會影響訟費命令嗎?
A.

根據本案判決,一方或雙方獲得法律援助的事實,不應改變法院處理訟費的普通原則。原審法官因考慮此因素而被裁定犯錯。

Q.在子女案件中,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命令一方支付訟費?
A.

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可命令一方支付訟費,例如一方行為應受譴責或其立場超出合理範圍。本案中,父親未披露重要事實被視為應受譴責的行為。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