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撤銷婚姻居所的註冊通知書?

NPYJ 訴 SMRC FCMC9098/2018

申請駁回
法庭駁回撤銷申請,因須保留居所。
家事法庭Her Honour Judge Grace Chan (paper disposal)3/11/2020[2020] HKFC 22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NPYJ v SMRC
  • 法院:區域法院家事法庭 (District Court, Family Court)
  • 法官:陳嘉慧法官 (Her Honour Judge Grace Chan)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妻子(呈請人)在丈夫(答辯人)名下的物業(包括婚姻居所及兩個車位)註冊了「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AR Notice),即俗稱的「Form A」。丈夫申請撤銷該註冊,理由是他急需資金支付生活費、稅項及訴訟費,並希望透過加按婚姻居所籌集五百萬元。妻子則反對撤銷,認為該物業屬家庭資產,需保留以待日後分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丈夫能否以急需資金為由,要求撤銷妻子在婚姻居所及車位上註冊的「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AR Notice)。法庭需根據《土地註冊條例》(Land Registration Ordinance) 第19條,判斷該訴訟是否「真誠進行」(bona fide) 或是否有「其他正當理由」(other good cause) 撤銷註冊。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婚姻居所在婚姻中具有核心地位,妻子有權保留現狀以待最終資產分配。法官指出,丈夫雖聲稱無力支付開支,但其名下仍有其他物業可供處置,且其提出的貸款用途(支付法律費用)並不合理。法官引用「WHWV v WECH」一案,確認婚姻居所應視為婚姻資產,不應輕易撤銷註冊。此外,丈夫未能證明訴訟非真誠進行,且其申請撤銷的理由不足以構成「其他正當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關於引入新證據的條件;Sun Ngai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 v Zhang Su Hua [2009] 1 HKLRD 48 關於「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AR Notice) 的註冊權;以及 WHWV v WECH [2020] HKCA 547 關於婚姻居所在婚姻中的特殊地位。

裁決與命令

法官駁回丈夫撤銷「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AR Notice) 的申請。法官下令將丈夫未經許可提交的第68份誓章從法庭紀錄中刪除,並判令丈夫須支付妻子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婚姻居所在離婚資產分配中的特殊地位。即使丈夫聲稱急需資金,若其仍有其他資產可供處置,法庭通常不會批准撤銷配偶在婚姻居所上註冊的「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此判決亦提醒訴訟當事人,未經法庭許可提交額外證據將不被接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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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離婚時,妻子可以在丈夫名下的物業註冊「Form A」嗎?
A.

可以。根據法庭判例,妻子有權註冊「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AR Notice),即俗稱的「Form A」,以保留婚姻資產的現狀,防止物業被處置,直至最終資產分配裁決為止。

Q.丈夫急需錢用,可以要求法庭撤銷婚姻居所上的註冊嗎?
A.

法庭通常不會批准。在本案中,法官認為婚姻居所具有特殊地位,且丈夫名下仍有其他資產可供處置,因此駁回了其撤銷註冊的申請。

Q.如果未經法庭許可提交額外誓章,會有什麼後果?
A.

法庭有權拒絕接納該文件。在本案中,法官下令將丈夫未經許可提交的第68份誓章從法庭紀錄中刪除,並指出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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