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律費用資助是否需要披露個人財務?
WGL 訴 ASB HCMP489/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GL v ASB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朱珮瑩法官 (Hon B Chu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家事法訴訟。申請人(母親)早前申請一筆港幣220萬元款項,以支付即將進行的審訊所需的法律費用。原訟法庭於2017年11月30日駁回該申請,理由是母親未能披露其財務狀況,且其預算的法律費用過高。母親隨後就該決定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認為法庭在考慮法律費用資助 (litigation funding) 時,應將其視為代表子女行事,而非考慮其個人財務資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在處理法律費用資助申請時,申請人是否應被視為代表子女行事,從而無需披露其個人財務狀況;第二,原訟法庭在行使酌情權 (discretion) 時是否明顯錯誤,以及該上訴是否有合理勝訴機會。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 Currey 原則 (Currey principles),指出申請法律費用資助時,申請人必須披露其個人財務狀況。法庭認為,母親作為申請人,其個人財務資源是評估資助必要性的關鍵。法庭並無義務接受母親關於「法律費用通常會翻倍」的說法,且母親未能證明原審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有任何明顯錯誤。根據《高等法院條例》(High Court Ordinance) 第14AA(4)條,由於上訴缺乏合理勝訴機會,亦無其他司法公正理由支持,法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英國案例 BC and DE [2016] EWHC 1806(Fam),確認了在法律費用資助申請中,法庭應考慮申請人的個人財務資源。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母親須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 (costs)。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申請法律費用資助時,是否可以不用披露自己的財產?
不可以。根據 Currey 原則,申請人必須披露其個人財務狀況。法庭在本次裁決中重申,申請人不能以代表子女行事為由,豁免披露其個人資源。
Q.如果我認為法官的決定不合理,可以隨便上訴嗎?
不可以。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條,法庭只會在申請人證明上訴有「合理勝訴機會」,或有其他司法公正理由時,才會給予上訴許可。本案中,法庭認為母親未能證明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時有明顯錯誤。
Q.法律費用資助的預算是否可以假設費用會翻倍?
法庭在判決中明確表示,並不認同所謂「法律費用通常會翻倍」的慣例。法庭在評估資助申請時,會根據實際情況審視預算,並駁回了母親過高的費用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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