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訴訟資助需披露財務嗎?
WGL 訴 ASB HCMP489/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GL v ASB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朱珮瑩法官 (Hon B Chu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名母親(申請人)就其女兒(ILB)的監護權及贍養費事宜,向父親(答辯人)申請訴訟費用資助。母親要求父親支付220萬港元以應付即將進行的審訊。父親此前已支付大量款項,但母親未能就該些款項的用途及她個人財務狀況作出充分披露,特別是涉及一筆高達1,370萬港元的轉賬,以及她與前男友之間的債務關係。法庭需審視母親是否已滿足獲取訴訟資助的法律要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母親作為子女監護權訴訟的申請人,在未能提供充分財務披露的情況下,是否符合獲取訴訟費用資助(litigation funding)的條件。法庭需考慮母親是否已證明其無法透過其他方式籌集法律費用,以及其財務披露是否足夠透明。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 Currey v Currey 及 HJFG v KCY 的原則,強調申請人必須證明其無法合理地透過其他方式(如動用資產或借貸)籌集法律費用。法庭裁定,母親在財務披露方面並不誠實且不充分,特別是未能解釋高達1,370萬港元的資金去向,且其聲稱的債務關係存疑。此外,母親現有資產及可動用資金足以應付初步法律開支。因此,母親未能履行其舉證責任,法庭拒絕行使酌情權批出訴訟資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 Currey v Currey [2006] EWCA Civ 1338 及 HJFG v KCY [2011] HKCA 402,確立了在婚姻訴訟中申請訴訟費用資助的指導原則。此外,法庭亦參考了 M-T v T [2006] EWHC 2494 (Fam) 及 BC and DE [2016] EWHC 1806 (Fam) 關於子女贍養費訴訟中訴訟費用的處理。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了母親於2017年8月3日及10月11日發出的訴訟費用資助傳票。有關訟費命令將會保留,留待日後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明確指出,即使申請人聲稱是為子女利益而進行訴訟,法庭在考慮訴訟資助申請時,仍會嚴格審視申請人的個人財務狀況及披露誠信。若申請人未能作出全面及坦誠的財務披露,法庭將不會批出資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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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申請訴訟費用資助時,法庭會考慮什麼因素?
法庭會考慮申請人是否已證明無法透過其他方式(如動用資產或借貸)籌集法律費用,以及申請人是否作出了全面及坦誠的財務披露。本案中,法庭因母親未能解釋大額資金去向,認為其未滿足上述要求。
Q.如果我是為子女利益進行訴訟,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我的律師費?
雖然法庭有權在子女贍養費訴訟中批出訴訟費用資助,但這並非必然。申請人必須證明其無法負擔費用,且法庭會審視申請人的財務狀況。本案中,法庭認為母親有足夠資金,故駁回其申請。
Q.為什麼法庭會特別關注母親轉賬給前男友的錢?
法庭關注該筆1,370萬港元的轉賬,是因為母親未能解釋其去向及性質,且其說法與之前的財務披露不一致。這導致法庭對母親的財務誠信產生懷疑,認為她未履行全面披露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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