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呈請人(妻子)與答辯人(丈夫)於1990年結婚,育有四名成年子女。呈請人於2012年以分居為由呈請離婚。法庭於2013年頒下暫准離婚令,並於2021年頒下最終離婚令。雙方的附屬濟助訴訟長達七年,區域法院於2019年頒令出售答辯人控制的18個香港物業並攤分予雙方。答辯人對此判決不滿,多次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但均被駁回。由於答辯人持續不合作並濫用司法程序,呈請人於2025年1月28日申請限制申請令 (restriction order)。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答辯人是否濫用司法程序,其行為是否構成無理纏擾訴訟,以及法庭應否頒布限制申請令以制止其濫用行為。呈請人主張答辯人持續提出無理申請,旨在拖延執行附屬濟助命令。答辯人則未有律師代表,其行為顯示他拒絕接受法庭已作出的最終判決。
法官依據終審法院案例《吳逸之 對 上潤有限公司及另一人》[2025] 8 HKCFAR 1及實務指示11.3所確立的法律原則,審視答辯人的行為。法官認定答辯人是典型的「無理纏擾的訴訟人」,其行為模式包括對呈請人每項申請提出異議、對法庭命令提出上訴及暫緩執行申請,且理據重複且缺乏實質基礎。答辯人拒絕接受附屬濟助命令的最終性,其行為已超出合理訴訟策略範疇,構成嚴重濫用司法程序,旨在拖延執行命令。因此,法庭認為頒布限制申請令是相稱的對應措施。
本案主要引用終審法院案例《吳逸之 對 上潤有限公司及另一人》[2025] 8 HKCFAR 1,該案例確立了限制申請令 (restriction order) 的發出條件及對濫用司法程序行為的定義。此外,亦提及實務指示11.3,旨在制止訴訟人濫用法庭程序。
法庭批准呈請人的申請,頒布限制申請令,禁止答辯人未經指定法官許可,在FCMC 16387/2012案件中提出任何進一步申請。答辯人提出的許可申請須以書面方式向黃禮榮法官提出。法庭亦命令答辯人須以彌償基礎支付呈請人本次申請的訟費。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法院對濫用司法程序行為的嚴肅態度,特別是針對那些屢次提出無理申請以拖延執行法庭命令的訴訟人。法庭強調,此類行為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效率。限制申請令的頒布,旨在有效遏制無理纏擾訴訟,確保法庭命令得以執行,並維護司法系統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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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申請令 (restriction order) 是法庭頒布的命令,旨在制止訴訟人濫用法庭程序,限制其未經許可提出進一步申請。
法庭會審視訴訟人是否持續提出毫無理據的申請、拒絕接受不利判決、重複提起已裁決事宜,以及其行為是否旨在拖延程序。
如果法庭認定該行為構成濫用司法程序,可能會頒布限制申請令,要求該訴訟人未來提出任何申請前必須先獲得法庭許可。
Wong v Lam FCMC1638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