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抗拒探視時如何判決?

E 訴 F FCMC6134/2017

申請駁回
法庭駁回父親更改探視安排及帶子女離境的申請。
家事法庭Deputy District Judge A. Tse10/8/2018[2018] HKFC 1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E v F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謝沈智慧 (Deputy District Judge A. Tse)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對已分居的父母及其兩名女兒(分別為10歲及7歲)。自2016年婚姻破裂後,雙方發生多次爭執及肢體衝突,並曾涉及刑事指控。母親取得子女的臨時照顧及管養權 (interim care and control)。父親多次申請更改探視安排及要求帶子女前往英國探望祖父母,但子女對與父親見面表現出極大抗拒,並出現嘔吐、焦慮等身心症狀。多名專家報告指出父親行為具強迫性及控制慾,且缺乏對子女情緒的同理心,導致親子關係惡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子女極度抗拒與父親見面的情況下,法庭應如何根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best interests of the minor)」決定臨時探視安排及管養權,以及父親要求更改探視安排及帶子女離境的申請是否合理。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第3(1)條,將子女的最佳利益視為首要及凌駕一切的考慮因素。法官參考了《J v C》一案中關於福利的定義,並採納了類似「福利清單 (welfare checklist)」的原則。法庭認為,專家報告一致顯示父親的強迫性行為及缺乏彈性,對子女造成了心理傷害。強迫子女進行探視只會進一步損害親子關係,因此駁回父親更改探視安排及帶子女離境的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J v C [1970] AC 668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父親所有關於更改探視安排及帶子女離境的申請。法庭下令暫不作訟費命令 (no order as to costs),該命令暫定為臨時命令 (order nisi)。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處理高衝突家庭案件時,法庭會高度重視專家報告中關於子女心理健康及意願的評估。法官明確指出,強迫子女進行探視若導致子女身心受創,將違背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建議父母應尋求心理治療以修復關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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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子女非常抗拒見父親,法庭會強迫他們見面嗎?
A.

不會。法庭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best interests of the minor)」為首要考慮。若強迫探視會對子女造成心理傷害,法庭不會強行執行,本案中法官因專家報告指出探視會令子女身心受創而駁回了父親的申請。

Q.父母爭奪子女管養權時,專家報告有多重要?
A.

非常重要。法庭會依賴心理學家及社會工作者的報告來評估子女的心理狀態及父母的管養能力。本案中,法官正是根據多份專家報告指出父親行為具強迫性且對子女造成傷害,從而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

Q.父親可以單方面帶子女出國探親嗎?
A.

不可以。若法庭已頒令禁止在未經許可下帶子女離境,父母必須獲得法庭批准。本案中,由於子女對父親極度抗拒且父親未能證明此舉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法庭駁回了父親帶子女前往英國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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