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待陳詞即作決定構成不公?
NPYJ 訴 SMRC FCMC9098/20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NPYJ v SMRC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陳嘉慧法官 (Her Honour Judge Grace Chan)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附帶濟助程序。答辯人(丈夫)曾申請要求主審法官自行迴避(recusal),但遭法庭駁回,並被判令須支付申請人的訟費。丈夫隨後申請更改該項暫准訟費令(costs order nisi),但再次被法庭駁回(「訟費決定」)。丈夫遂就該訟費決定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聲稱法庭在未給予他提交書面回覆陳詞的機會下便作出決定,違反了程序公義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Bill of Rights Ordinance)第10條。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法庭在未等待答辯人提交回覆陳詞前便作出訟費決定,是否構成程序不公,以及該上訴申請是否具備合理的勝訴機會(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以獲批上訴許可。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雖然法庭曾給予答辯人14天時間提交回覆陳詞,且訟費決定是在該期限屆滿前作出,但即使答辯人提交了陳詞,結果亦不會改變。法官強調,答辯人的迴避申請本身毫無理據,且其指控法庭存在「表面偏頗」(apparent bias)的說法已被駁回。由於答辯人在迴避申請中完全敗訴,他理應承擔相關訟費。因此,該上訴申請並無合理的勝訴機會,亦無其他符合司法公正的理由需要進行上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及 KNM v HTF, HCMP 288/2011,確立了「合理的勝訴機會」是指上訴具有多於「異想天開」(fanciful)但無需達到「極大可能」(probable)的勝訴前景。
裁決與命令
法官駁回答辯人就訟費決定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因是次申請而產生的訟費,如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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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法庭在未收到我的回覆陳詞前就作出了決定,這是否構成程序不公?
法庭指出,若該決定即使考慮了回覆陳詞後結果亦不會改變,則不構成程序不公。本案中,法官認為答辯人的迴避申請毫無理據,即使考慮其陳詞,訟費決定亦不會改變,因此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Q.申請上訴許可時,什麼是「合理的勝訴機會」?
根據案例,合理的勝訴機會是指上訴具有多於「異想天開」(fanciful)但無需達到「極大可能」(probable)的勝訴前景。本案法官認為答辯人的上訴理由未達此標準。
Q.如果法庭駁回了我的迴避申請,我是否需要支付對方的訟費?
一般而言,訟費跟隨勝負結果(costs follow the event)。本案中,由於答辯人的迴避申請被駁回,法庭裁定他作為敗訴方,必須承擔申請人因該申請而產生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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