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纏擾訴訟人如何被限制提出申請?
梁 訴 陳 FCMC1243/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梁 訴 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黃禮榮
案情摘要
本案為一宗離婚訴訟。呈請人(丈夫)與答辯人(妻子)於2005年結婚,育有一女。雙方於2012年離婚。自2016年法庭就附屬濟助頒下判決後,答辯人對法庭命令極度不滿,並自2023年起,針對前婚姻居所的出售及贍養費安排,不斷提出大量毫無法律依據的申請,包括要求撤銷命令、擱置執行及申請上訴許可,嚴重阻礙法庭程序並虛耗司法資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答辯人是否屬於「無理纏擾的訴訟人」(vexatious litigant),以及法庭應否行使酌情權,對其發出「限制申請令」(Restricted Proceedings Order),以制止其濫用司法程序。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吳逸之 訴 上潤有限公司」(2005) 8 HKCFAR 1 及實務指示 11.3,指出濫用程序者常拒絕接受不利判決,並固執地在欠缺法律依據下重複提出申請。答辯人自2023年起提出超過17項申請,且多次以誤解法律條文為由挑戰法庭命令,其行為構成嚴重的濫用司法程序,嚴重妨礙司法公正及浪費法庭資源,故必須發出限制申請令以保障司法程序的公平與效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吳逸之 訴 上潤有限公司」(2005) 8 HKCFAR 1,確立了法庭發出限制申請令的原則及無理纏擾訴訟人的特徵。
裁決與命令
法庭頒令對答辯人發出「限制申請令」,規定其未經法官許可,不得在該案中提出任何進一步申請。此外,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訟費港幣1,000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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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什麼是無理纏擾的訴訟人?
無理纏擾的訴訟人 (vexatious litigant) 通常指拒絕接受不利判決,並在欠缺法律依據下,重複提出瑣屑無聊或惡意申請的人。本案中,答辯人因不滿離婚判決,兩年內提出超過17項申請,被法庭認定為此類訴訟人。
Q.法庭發出限制申請令後,我還能提出申請嗎?
在限制申請令 (Restricted Proceedings Order) 下,你必須先獲得法庭許可,才能提出進一步申請。本案中,法庭規定答辯人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法官申請許可,且所有許可申請均以審閱文件方式處理,無需口頭聆訊。
Q.法庭命令沒有法官簽名是否無效?
法庭命令的效力並不取決於是否具備法官簽名。本案中,答辯人以此為由挑戰法庭命令,法庭明確指出該說法毫無法律基礎,並認定其行為屬於濫用司法程序,最終對其發出限制申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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