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 MEI KAM v.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TD AND OTHERS
申請人譚美金為已故梅艷芳的遺產受益人,同時亦為破產人士。她向法庭申請由遺產受託人(第一答辯人)支付農曆新年特別生活費,以及償還其向第三方購買「必需品」(包括租金、中藥、針灸及補品)所欠下的債務。申請人因不滿法庭早前設定的租金預算,自行租住更昂貴的單位,導致欠租。第一答辯人僅同意調整生活費以應對通脹,但反對支付該些額外債務。
精選 81 宗 家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譚美金為已故梅艷芳的遺產受益人,同時亦為破產人士。她向法庭申請由遺產受託人(第一答辯人)支付農曆新年特別生活費,以及償還其向第三方購買「必需品」(包括租金、中藥、針灸及補品)所欠下的債務。申請人因不滿法庭早前設定的租金預算,自行租住更昂貴的單位,導致欠租。第一答辯人僅同意調整生活費以應對通脹,但反對支付該些額外債務。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的家事法庭案件,分別為離婚訴訟 (FCMC 4931/2012) 及關於兩名未成年子女 (AK 及 KK) 的監護權糾紛 (FCMP 151/2008)。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審理,主要處理子女的管養權 (custody)、照顧及管束 (care and control) 以及探視安排 (access)。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的家事法庭案件,分別為離婚訴訟 (FCMC 4931/2012) 及關於兩名未成年子女 (AK 及 KK) 的監護權糾紛 (FCMP 151/2008)。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審理,主要處理子女的管養權 (custody)、照顧及管束 (care and control) 以及探視安排 (access)。
本案涉及兒童遷居 (relocation of child) 及兒童照顧與管養權 (care and control of child) 的爭議。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針對原審法庭 (Family Court) 的裁決進行覆核,並於2010年6月9日作出判決。隨後,法庭於2026年6月5日發出更正啟事 (corrigendum),澄清關於英國判例在香港法律體系中的適用性。
本案涉及兩名女童(案發時分別為7歲及5歲)的管養權及遷居申請。母親原籍哥倫比亞,擁有美國綠卡,父親為美國公民。雙方於香港分居後,母親曾於2014年擅自將子女帶往美國邁阿密,隨後被父親依據《海牙公約》(Hague Convention) 申請將子女帶回香港。原審法官於2017年批准母親將子女遷往邁阿密與其外祖父母同住。然而,母親在遷居申請獲批後,與未婚夫移居至加州聖地牙哥,並懷有身孕。父親就此提出上訴並申請引入新證據。
本案為一宗長期且激烈的家事訴訟。自2015年離婚呈請提出以來,法庭已處理多次關於子女管養權 (custody) 及探視權 (access) 的審訊。父親多次申請更改管養及探視安排,並要求委任私人專家評估子女是否受「父母離間」(parental alienation) 影響。法庭此前已委任政府臨床心理學家進行評估,並拒絕了父親委任特定私人機構(Family Separation Clinic)的申請。父親隨後就該拒絕申請提出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令申請。
本案涉及一宗婚姻訴訟中的附帶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請。原審法官判令丈夫向妻子轉讓總值920萬港元的資產。上訴法庭其後推翻該命令,改判丈夫須向妻子支付3,750萬港元的整筆款項 (lump sum)。丈夫不服上訴法庭的裁決,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爭議其是否擁有「當然權利」(as of right) 提出上訴,以及是否應獲批給酌情上訴許可。
申請人(丈夫)與答辯人(妻子)於離婚訴訟中達成同意令,申請人承諾支付兩名子女的學費及每月生活費。其後申請人停止支付學費,答辯人遂申請將其交付羈押(committal)。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藐視法庭,判處監禁8週,但准予緩刑,條件是申請人須在限期內清繳欠款。申請人最終借款清繳欠款以消除藐視法庭的狀態,並就交付羈押程序及變更令申請提出上訴,最終被上訴庭駁回,遂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呈請人為男方,第一答辯人為其前妻,第二答辯人為男方現任妻子,第三答辯人為男方父親。雙方於1999年結婚,2003年育有一子,男方於2005年提出離婚,並於2007年獲頒絕對離婚命令。其後,女方自2018年起申請增加贍養費及分享男方或其家人涉及的九項物業。原審命令男方支付女方30萬元,並補付兒子贍養費;女方其後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分配財產、增加贍養費及改變訟費命令。
已故死者 SYC 生前與三名女性維持關係,並育有三組家庭。死者於 2014 年確診末期肝癌,並於同年訂立遺囑,將遺產分配予第一及第二家庭成員及父母,未有將第一申請人(死者情婦)及其兩名女兒(第二及第三申請人)列為受益人。申請人根據《遺產條例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ents) Ordinance, Cap 481)》申請經濟給養,指死者生前一直供養她們,遺囑未作合理安排。
本案為一宗離婚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訴訟。原告(妻子)與被告(丈夫)因財務糾紛未能達成協議。法庭曾頒下「除非令」(unless order),要求丈夫在限期內披露其法拉利汽車的銷售證明、網上旅遊平台的收入詳情,以及出租物業的租金收入及稅務申報。丈夫未能在限期內遵守該命令,隨後申請撤銷制裁 (relief against sanction)。
本案為一宗婚姻訴訟 (matrimonial causes) 的判決更正令 (corrigendum)。原判決於2016年6月16日作出。更正令旨在修正原判決書第48頁倒數第三行及倒數第二行的律師代表資訊。原判決書錯誤地列出了雙方的資深大律師 (Senior Counsel) 及其代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本更正令旨在澄清這些錯誤。
本案涉及一名未成年人 ILB 的撫養權及財務安排。父親 (Applicant) 曾就 ILB 的課外活動費用 (Extra-curricular activities expenses, ECA) 及過往支付的機票費用 (Airfares) 提出傳票,要求法庭調整每月支付的贍養費預算,並追討其聲稱多付的機票費用。父親認為母親 (Respondent) 提供的機票發票涉嫌造假,且認為根據過往命令,他僅需支付單程機票費用。母親則堅持其申索符合法庭命令,並反對父親的調整要求。
本案涉及一宗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相關財務安排的訴訟。法庭早前委任了一名單一聯合專家 (Single Joint Expert, SJE) 就子女的開支及機票費用進行分析並撰寫報告。法庭最初指示由父親先行墊付專家費用,待審訊時再作裁決。由於審訊時雙方未有就該費用提出爭議,法庭隨後接獲父親申請,要求將專家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擔。
本案涉及一對未婚父母就其女兒(ILB)的財務供養問題。雙方於2013年經法庭判決(2013 Judgment)訂立定期付款令,父親須每月支付290,000港元作為女兒的維修費。隨後,母親與新伴侶同居,父親申請減少付款額並要求退還部分款項,母親則要求追討未付的消費物價指數(CPI)調整款項及設立教育基金。本案處理雙方合共五項傳票申請。
本案涉及一對已分居的父母及其兩名女兒(分別為10歲及7歲)。自2016年婚姻破裂後,雙方發生多次爭執及肢體衝突,並曾涉及刑事指控。母親取得子女的臨時照顧及管養權 (interim care and control)。父親多次申請更改探視安排及要求帶子女前往英國探望祖父母,但子女對與父親見面表現出極大抗拒,並出現嘔吐、焦慮等身心症狀。多名專家報告指出父親行為具強迫性及控制慾,且缺乏對子女情緒的同理心,導致親子關係惡化。
本案涉及一宗家事法訴訟。申請人(母親)早前申請一筆港幣220萬元款項,以支付即將進行的審訊所需的法律費用。原訟法庭於2017年11月30日駁回該申請,理由是母親未能披露其財務狀況,且其預算的法律費用過高。母親隨後就該決定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認為法庭在考慮法律費用資助 (litigation funding) 時,應將其視為代表子女行事,而非考慮其個人財務資源。
本案涉及一名母親(申請人)就其女兒(ILB)的監護權及贍養費事宜,向父親(答辯人)申請訴訟費用資助。母親要求父親支付220萬港元以應付即將進行的審訊。父親此前已支付大量款項,但母親未能就該些款項的用途及她個人財務狀況作出充分披露,特別是涉及一筆高達1,370萬港元的轉賬,以及她與前男友之間的債務關係。法庭需審視母親是否已滿足獲取訴訟資助的法律要求。
債務人姚源國 (Yiu Yuen Kwok) 向法庭申請破產,聲稱無力償還債務。其前妻鄧凱榮 (Tang Kai Wing) 為其最大債權人,反對該破產呈請。姚源國在家庭法庭的附屬濟助程序中被判須向鄧支付一筆過款項及每月贍養費,但姚源國除首期外未有履行付款責任。鄧指控姚源國隱瞞資產,並質疑其向胞兄借款的真實性,認為該破產呈請旨在規避家庭法庭的判決,構成程序濫用。
本案涉及兩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及贍養費爭議。母親(申請人)為兩名子女的唯一照顧者,父親(答辯人)為一名英國律師,雙方於2009年分居。父親一直支付子女的生活費及學費,但母親因需全職照顧子女且在港僅持有訪客簽證,難以全職工作。原審法官判令父親需支付母親為期兩年的「照顧者津貼 (carer's allowance)」,父親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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