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 訴 LKW CACV91/2007

申請法律援助後延誤上訴期限能否延展?

申請部分獲批
准許延展及上訴,暫緩執行僅部分批准
上訴法庭(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19/6/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第一申請人 DD 訴 第二申請人 LKW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張澤祐、袁家寧(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文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離婚共同申請及婚姻財產分配爭議。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2008年3月5日作出命令,LKW須向DD支付1,735,460元。LKW於同年3月19日申請法律援助,法律程序因而暫停;法律援助署於5月15日拒絕其申請,LKW同日才提交通知書,申請延展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期限。其後,他亦申請暫緩執行原命令。DD仍居於前婚姻居所。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LKW延遲提交申請是否有充分理由,以及是否應延展《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4(2)條所定的28日期限。另一問題是,在擬向終審法院上訴期間,支付婚姻財產款項的命令是否應暫緩執行,以及應否附加保障條件。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4(2)及24(5)條,確認申請通常須在判決後28日內提出,但法院有權在適當情況下延展期限。LKW因申請法律援助而令程序擱置,且在獲拒法律援助當日即提出申請,法院接納其延誤理由。婚姻財產分配問題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故准許就相關法律問題向終審法院上訴。至於暫緩執行,法院不作全面暫緩,而以付款及將部分款項存入法庭作為保障,以兼顧雙方利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列出 C v C [1990] 2 HKLR 183 所涉的「合理需要」原則,以及 White v White [2001] 1 AC 1996 所代表的「公平分配」原則,並將兩者的適用問題交由終審法院審理。法定依據為《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4(2)及24(5)條。

裁決與命令

法院接納延誤理由,准許LKW就婚姻財產分配的法律問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須在7日內提交正式上訴通知書。暫緩執行申請被拒,但付款中800,000元可直接給予DD,餘款須存入法庭。雙方自行承擔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申請法律援助導致程序延誤,在申請人於援助被拒後立即行動時,可能構成延展法定期限的充分理由。暫緩執行不必然全面批准,法院可透過存款及分期保障安排平衡執行與上訴權益。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申請法律援助後錯過上訴期限,法院會否延展?
A.

法院可在適當情況下延展期限。本案接納法律援助申請令程序擱置,且援助被拒後即時提出申請,因此准許延展。

Q.婚姻財產付款在上訴期間能否暫緩執行?
A.

法院可按保障雙方利益的條件處理,而非必然全面暫緩。本案拒絕全面暫緩,但准許部分款項直接支付,其餘存入法庭。

Q.甚麼婚姻財產分配問題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A.

本案涉及第192章第7條下應採用合理需要還是公平分配原則,法院認為問題具重大廣泛或公眾重要性,准許提出上訴。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民事法案例